第十七章 阿育王之事蹟及其法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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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阿育王之事蹟

阿育為梵名Aṡoḳa,巴利名asoka,西藏名Mya-nȧn Med-po,或作阿輸迦、阿輸伽、阿恕伽、阿戍笴、阿儵,譯為無憂,或稱為天愛喜見王DevānampiyaPiyadasi。西紀前三世紀頃出世,統一印度,為保護佛敎的大王。是印度摩揭陀國孔雀王朝旃陀掘多大王之孫,父為頻頭娑羅王,母為梵文Aṡokāvadāna婆羅門姓,因容貌醜陋,不為父王所寵愛,偶有德叉尸羅國叛變,父王藉此派遣他前往討伐,顯欲期其陣亡。但阿育竟能預期平定叛亂,其威權大張。父王崩後,殺其兄弟登王位,有說殺害九十九位兄弟。登王位後,其個性仍極狂暴,殺羣臣,戮婦女,並造地獄,殘害無辜的民衆,因之,人呼為暴惡阿育(Aṇḍâṡoka)。但在大磨岸法勅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並石柱法勅第七章及皇后法勅等,在王治世年間尚記有兄弟姊妹,故殺戮兄弟的傳說,顯屬後世所誇張。王以華氏域為首都,且其主權範圍,西北從叟那yons(yavȧnas), Kambojas等族起,南至案達羅Andhra, Pulindas種族,於磨崖法勅第二章、第五章及第十三章所記之範圍。如此廣大版圖,擴遠數千里,不但施政得宜,而以愛好佛法真理,實施博愛的精神,是故阿育王不僅為印度古今罕有之大王,實為人類有史以來之第一仁王。

阿育王皈依佛敎的年月及其因緣,在阿育王傳第一章以海比丘所現靈跡為基礎,島史第六章及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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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毘婆沙第一,則以尼瞿陀的感化為起因。特那氏之印度佛敎史第六章,則以耶舍阿羅漢弟子瑞象為由來,依小磨崖法勅,王皈依佛後,二年有餘,僅止優婆塞,未曾精勤,但其後一年有餘,始近於僧伽熱心修道。此類記載與大磨崖法勅第八章謂:「灌頂即位十年過往三菩提」頗為相近。當知王為優婆塞,即位後第七年頃。但島史第六章,王歸依佛,為即位後三年。又大磨崖法勅第十三章,為王即位後八年,征服羯餕國,其見於殺戮的悲慘,大為感動,遂對佛敎的信念,更加一層的熱忱。遂放棄以兵力的統一,「乃以法的勝利,為最上的勝利」,(大磨崖法勅第十三章)以此信念,至專心宣揚佛敎。相傳王於國內造八萬四千伽藍,建八萬四千佛塔。島史第六章、善見律毘婆沙第一、雜阿含經第二十三、阿育王傳等皆有此類記錄,但王之法勅中未記此等事。又善見律毗婆沙第二,王即位十七年於華氏城舉行第三次佛典結集,目犍連子帝須為上首,暨一千長老,從事結集,經九月始告完成。並分遣末闡提至罽賓、健陀國,摩訶提婆至摩醯娑末羅國,勒棄多至娑羅婆私國,曇無德至阿波蘭多迦國,摩訶曇無德至摩訶勒吒國,摩訶勒棄多至臾那世界國,末示摩及鬱多羅至雪山邊國,須那迦至金地國,摩晒陀、鬱帝夜、參婆樓、拔陀至師子國,傳播正法。島史第七章,巴利論藏中皆有結集經典記錄,但在王法勅中,未傳此等事。大磨崖法勅第三章、第五章及第十三章等,謂王每開司法和徵稅官吏會議,為推行法敎勅,及法的樹立,特設「法大官」,且使正法隨順施設,普及人間。善見律毘婆沙傳,王的法施範圍極為廣泛。西方至敘利亞、波斯,東至緬甸等地。第三結集的傳說,北傳及阿育王傳等,全無此記錄。大智度論第二:「阿輸迦王盤闍于瑟(即五年大會)之大會大法師論義不同,故有別部之名字」。但此非為結集之義。故第三次結集的傳說,事實尚未盡詳,故法勅實為研究印度佛史之重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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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磨崖法勅從第一章至第四章、第十一章,石柱法勅第五、第七章,王即位後,行二十六次特赦,禁止殺生。行布施,路傍廣植樹木,興建穿井等記,便利民衆納涼飲水。又於佛陀誕生地臘伐尼立石柱,當灌頂即位二十年詣此地刻石,修補佛塔,普告人民,奉行佛法。這些刻文,殆為印度歷史上最古的文物,依現在學者發見者有二十餘處,或依崖石刻其勅示,或刻石柱建立,或於窟內刻法勅,其文字長短雖不一,但總以信奉佛法為準則。官吏保護正法,及慈悲行化,並王自身弘法及對一切衆生慈悲敎化為方針。王晚年命運不佳,阿育王傳第三章,王后帝沙羅叉,企通王子駒羅不果,竟使人挑其眼,王怒焚殺帝沙羅叉;又王所有財寳悉都供養僧伽,最後僅剩半阿摩勒果,仍送至鷄雀寺供養,如此熱心供養,絕世僅有。關於王出世的年代,古來有多種說法:北方所傳依雜阿舍經第二十三、大莊嚴經論第十、大智度論第二,則謂佛滅百年;異部宗輪論,則謂百餘年;十八部論及部執異論,則謂百十六年。南方所傳,島史第六章、善見律毘婆沙第二等,謂王即位,則為佛滅二百十八年,而佛滅百年頃,則別有阿羅育在位。西藏文于闐懸記,謂佛滅後二百三十四年,則有達磨阿育王;又島史第五章,則謂王治世三十七年間。

第二節 阿育王法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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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育王歸依佛後,西紀前二五○年頃,頒布法勅,刻於磨崖石柱等,現今印度、尼波羅等地,仍有存在。阿育王法勅,為印度文物歷史中最珍貴之文物,為吾人今日得接受當時歷史的一道光明。阿育王為印度孔雀王朝之第三代,但阿育的名,在法勅中,僅小磨崖法勅中見其名,其他皆為天愛喜見。法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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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載天愛喜見的事蹟,而與島史、阿育王傳等所傳阿育王事蹟,並不一致。天愛喜見為阿育王的別名,不無存疑。高僧法顯傳並大唐西域記等,處處記有石柱事,並為阿育王所建,今此法勅,亦為阿育王法勅。但其石柱等,法顯、玄奘以後,以久經星霜,已全不為世人所知。西紀一三五六年頃回敎王Etoz Shāl距Dehli百哩Toprā處,約四十里Mīrath,得一柱石,將其移至市區,後來此石柱面刻文,為CāptainHoare大尉所注意。於西紀一八○一年,將此報告亞細亞研究。當時尚不能完全瞭然。其後於一八三七年J. Prinsep, Sancn̄始注意石柱刻文中Dānam文字重複。從佛敎徒習慣布施之義推想,子音d和n的判讀,更從Dānam語的屬格而求其理解,終經一月後把刻文全體音寫,得以翻譯。其後又Kathiawar半島之Girnār-J及Orissa Mahanadi河的河口近Bhuvanesvar西約四里於Dauli發見磨崖刻文,並得梵語學者的助力,得以英譯。又西紀一八三六年,M. Court於普路河流域Pesha-war之東北四十里之Shābāz-garhi亦發見磨崖刻文。此刻文後於Panjab的Hazāra地方Mansera發見磨岸刻文,同以佉盧虱底Kharoṣṭhī文字所書,不同於其他梵文所書刻文。Dawson始以阿育王解釋此刻文中的devānam-piya語,但其後S. W. Elliot, Forrest, Captain Chapman, H. H. Wilson, E. Burnouf,H. Kern, A. Cunninghan, J. Burgess等諸氏研究刻文,都有所發見。蓋石刻的文語,乃由梵文轉訛,非為俗語,刻文相互間,方言的變化及綴字的相異,今尚不得完全解明,雖學者間意見殊不一致,但其大部分既能判讀,不消說,這是佛敎史,印度文物史上一大光明。迄今所發見法勅刻文,計有大磨崖、小磨崖、石柱、石窟、石板五種,是為研究印度佛敎史上重要資料之一。

請參閱本書揷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