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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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駁斥

內政部係主管佛教機構,對於佛教應興應革的事宜,負有監督與指導責任。今日佛教積弊之深,固多由佛教僧徒本身所造成,但主管機構,未能負起監督與指導的責任,聽其自生自滅,不聞不問,實難辭其咎!

佛教為國中之大教,且為多數國民所共信,佛教僧教育不能進步,不僅影響佛教教義的發揚,且阻塞社會文化教育的進步與繁榮。民國二十一年,中國佛教會擬訂「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呈請內政部備案,竟遭教育部駁斥;其駁斥的理由:一是不懂國民教育,二是於僧教育未能從根本上建立。尤其是把蒙藏文列入外國文字中,被斥為「不識大體」。中國佛教會主持人,竟把中國國族文字之一的蒙藏文字,視為外國文,其教育程度如何?豈獨為無知「不識大體」,使全國佛教徒眾同蒙羞辱,可見僧教育健全與否,其對國家民族文化前途,關係極大。

內政部對於佛教學苑如何組織,因無所適從,乃咨請教育部有關佛教僧教育事宜。其實,佛教本屬文教性質,應屬於教育部,世界各國宗教團體,均屬教育部管理,唯有中國宗教團體,係屬內政部,所以內政部不解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乃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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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教育部,雖主管全國教育。唯對「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却屬門外漢,亦不知如何處理,最後推到考試院,咨請考試院戴季陶院長擬訂辦法。因為戴院長素關心佛教興衰,所以教育部覆內政部「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咨文,乃出於戴院長手筆(見戴氏文存),他所擬訂三節辦法,不僅切合僧伽制度,且為革除佛教積弊之根本。

太虛大師對此嘗歎:

「民國以來,政府對於佛教第一有意義有價值之公文,抑豈徒民國哉?直可謂自遜清雍正之後,乾隆而降所未曾有之公文也。蓋從清季沿及民國,政府之對於佛教,全不明了,不為積極之摧毀,即為消極之聽任,再不然即為籠統之保存,或為苟且之敷衍。從未有如此認清中國人民信仰以佛教為最多,各地寺院僧尼,一方關係於地方治安,一方關係於社會之文化。倘再不加以整頓,則民族與佛教,兩俱淪於衰運。」(註一)

戴院長擬訂的辦法,乃著重於整理僧伽出家受戒及設學制度方面。現在我們先來看看中國佛教會所擬訂之「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內容。

第一條:凡佛教團體興辦關於傳播佛教教育事業者,均依本大綱之規定。

第二條:佛教學苑分初等佛教學苑、中等佛教學苑、高等佛教學苑、佛教研究苑四種。

第三條:各等佛教學苑,均以培植僧伽人才,闡揚大乘教義,發趣菩提,化導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各等佛教學苑應設學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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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初等佛教學苑之科目:(一)國文,(二)黨義,(三)外國文(英文、日文),(四)歷史,(五)地理,(六)數學,(七)博物綱要,(八)佛教通義,(九)佛教史略,(十)通習經典,(十一)律學,(十二)修持法,(十三)體育。
(乙)中等佛教學苑之科目:(一)國文,(二)黨義,(三)外國文(英文、梵文),(四)中外歷史,(五)中外地理,(六)數學,(七)理化綱要,(八)哲學,(九)經論,(十)律學,(十一)佛教史,(十二)修持法,(十三)體育。
(丙)高等佛教學苑之科目:(一)國文,(二)外國文(英文、梵文、蒙藏文、巴利文),(三)佛教傳記,(四)因明學,(五)印度哲學,(六)經論,(七)律學,(八)法相宗專科(俱舍宗附),(九)賢首宗專科,(十)三論宗專科(成實宗附),(十一)天台宗專科,(十二)律宗專科,(十三)凈土宗專科,(十四)禪宗專科,(十五)密宗專科,專科八至十一及十二至十五,應各選習一科。
(丁)佛教研究學苑科目另訂之。

第五條:各等佛教學苑之入學資格如下:

(甲)初等佛教學苑,須受普通初等教育,並已披剃或受沙彌戒者。
(乙)中等佛教學苑,須畢業於初等佛教學苑,或有同等之學力,並已受沙彌戒或比丘戒者。
(丙)高等佛教學苑,須畢業於中等佛教學苑,或有同等之學力,並已受比丘戒或菩薩戒者。
(丁)佛教研究學苑,(一)曾畢業於高等佛教學苑者,(二)高深佛學,並志切研究,而得中國佛教會之介紹者。前項甲乙丙三款入學時,均須經過入學試驗。

第六條:各等學苑所有世學學科時間,至多不得超過佛學學科時數之十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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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各等學苑修學期間,初等佛教學苑三年,中等佛教學苑三年,高等佛教學苑四年,佛教研究苑二年至四年。

第八條:每學年分兩學期,凡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末日止,為第一學期;二月一日起至七月末止為第二學期。

第九條:各等學苑放期假,除寒暑假及星期休沐外,凡佛祖誕辰,均須設會紀念,概不放假,紀念儀式另定之。

第十條:中等及高等佛教學苑,得列旁聽席,凡曾受佛戒之居士,自願嚮心佛學者,可依規定手續入苑旁聽,但以關於佛教科目為限,旁聽規則由各學苑自訂之。

第十一條:初等佛教學苑,各縣市至少設立一所,其有寺院眾多地方,得多設之,經費即由各寺院負擔。中等佛教學苑,每一舊府屬應設立一所;高等佛教學苑每省應設立一所,所需經費,即由所屬區之各寺院負擔之。

第十二條:各等佛教學苑,如係合設者,須組織苑董會,主持計劃經營,推選苑長等事,並須呈報所在地佛教會及行政官署備案。苑董會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各等學苑之苑長,由興辦各寺院之住持或住持所聘請者充任之,如係數寺合設之學苑,由苑董會推選之。凡初等佛教學苑苑長,須呈報省佛教會及民政廳備案。佛教研究學苑苑長,須呈報中國佛教會及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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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各級佛教學苑,除苑長外,得設學務長、法務長、事務長各一人,主持學務、修持、庶務等事。一切內規,由各學苑自定之。

第十五條:各等佛教學苑成立後,均須由所在地佛教會呈報上級佛教會及中國佛教會備案。

第十六條:凡從前已經設立之僧眾教育機構,如有與本大綱規則相抵觸者,自本大綱呈准頒布後,均應分別改組。

第十七條:各等佛教學苑之圖記,由中國佛教會規定式樣刊發,並呈報內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中等及高等佛教學苑,每學期須公開弘法一次,日期至多一星期。

第十九條:凡寺院內另設普通學校者,應依部定規程辦理。

第二十條:本大綱經呈准內政部後施行。(註二)

我們看了中國佛教會所擬訂「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後,不獨可知當時中國佛教會人才空虛,其所訂各級佛教學苑科目,既不懂國民教育制度,又不懂佛教教義程序,難怪遭受駁斥!「中佛會」除擬訂一個「不識大體」的「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外,對於僧教育經費應如何籌集、分擔,以及師資的規定,一字不提,僅圖以「各等佛教學苑之圖記,由中國佛教會規定式樣刊發」,顯然意在以此達到控制的目的,捨此,別無一可資參考價值,難怪教育部予以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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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教育部為辦僧學事覆內政部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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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覆內政部咨文,是出於戴院長手「代教育部擬覆內政部佛教學苑組織大綱案咨文」,就中重要錯誤,分別列出外,並代教育部擬訂辦法三節,請派員會同研究,一面訓令原呈人根據此咨文重加修訂,限期再呈核奪。但中國佛教會,並未依照教育部擬訂之三節辦法,重加修訂。於是「學苑組織大綱」遂成為佛教史上千古懸案。

戴院長所擬訂三節辦法,要以第一節最切合時弊,第二、三節要以佛法立場而論,仍有不少需待商榷的餘地。戴院長在第一節裏主張,不外三事:(一)出家制度,「非年滿二十,得其生身父母及屬國家之許可者,不得受具足戒而為大僧……我國後代政治、宗教,兩俱墮落,佛法、世法,普皆衰落,各寺院僧人,濫收青年徒眾,甚至乳臭小兒,已為剃度,未滿成年,便作大僧,此種積弊,若不根本剷除,後患何堪設想。」(註三)非年滿二十,不得受具足戒,這是佛制律儀早經規定。濫收徒眾,成為佛門積弊,這是一針見血的明論。又謂:「若云地方貧民眾多,無告孤兒投入空門者,不得不加以保育,以符慈悲之旨。則扶養並不限於剃度,教育並不限於學佛,該收養者何須以人體為私有。」(註四)佛教徒眾,多半來自農業社會,由於農村經濟落後,教育不普及。所以許多青年子弟投入佛門,以求依靠,以致佛門混雜!這一事實,豈能盡責備於佛門。(二)佛教教育,「只有設立相當於專門教育之學校,猶之各國大學之神學科,以及教會所設專門講求教義,養成宣教士之大學,不得興辦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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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兩級學校,蓋此兩級教育之本旨,在於養成健全之國民,無論何種宗教何種職業之人,皆須一律入學,不得因宗教不同,而有所歧異。」(註四)由於中國教育不普及,諸多農村子弟,雖經出家,但根本未受過初中兩級教育,何能遽然受高等專門教育呢?戴院長對此,主張佛教(三)設立補習學校。他說:「至於中國現在情形,因政治不良,教育不興,及文化衰落之故,於是現在各地已經出家之僧眾,智識學問,頗多缺乏,且程度參差不等;有戒律精嚴,學行俱優者;有不識之無,不通教義,然於戒律尚能遵守者;有戒學俱劣者。此種情形,等於中國一般社會之失教……只應就地設立各級補習學校,不得借用初中小學各級學校之制度,以妨礙國家教育之統一。」等語。(註五)

戴院長在第二節中,主張受戒與設學必要一致。「本部經再四討論,關於佛教僧侶出家受戒一事,擬定下列各項整理僧伽制度之原則。今該大綱所定各學級生徒資格,既以受戒等級為基楚,自不能不先由政府對於該項資格施以限制也,今將本部所擬各點條列如下:

第一、凡男子非年滿二十歲,女子非年滿十八歲,不得出家。
第二、凡出家為僧尼者,須由該薙度師僧師尼,呈報當地官廳備案。
第三、凡男女出家者,非薙度後,或受沙彌沙彌尼戒律後滿五年者,不得受比丘比丘尼戒。
第四、傳戒之寺院,須將每屆受戒人名單履歷,於六個月前,呈報當地官廳,分別呈報民政教育兩廳備案。
第五、凡各地寺院非具下列各項資格,呈經內政教育兩部認可者,不得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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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方叢林。
(二)具備完全之大藏經典。
(三)有研究專門宗教學術及教育之設備。
第六、凡傳戒師僧之依止、教授、羯磨三師,必須精通教義律法,得教育部之認可。
第七、各地傳教寺院,自民國二十三年,滿五年內,停止傳菩薩戒。
第八、凡受菩薩戒之僧尼,必須受比丘戒律滿足五年,且具備下列兩項資格之一:
(一)曾在大學畢業及具備與大學畢業相當之學問程度。
(二)有合於本章程第四款所定之叢林三所以上之聯名保證。其要點如下:
甲、盡忠於國家社會之一切慈善事業。
乙、誠心扶持三民主義,不為反乎三民主義之宣傳。
丙、終身不違犯國家法律。
第九、凡曾經取得比丘僧尼戒及菩薩僧尼戒戒牒之僧尼,限於一年內,取具其薙度本寺或受戒本寺之保證書,呈請各該地方官廳驗看,加蓋印結後,彙案分別轉呈民政教育兩廳備案,其未成年者之戒牒,一律取消。」(註六)

由上各條觀之,戴院長對整理僧尼出家及受戒制度,用意雖善,但對僧伽制度仍嫌未能具體瞭解。佛教的積弊,不僅在濫收徒眾,而在濫傳戒法。中國佛教三壇戒法,先沙彌戒,次比丘戒,最後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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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戒,似乎有三個級程。其實,沙彌戒與比丘戒雖有先後級程的關係。但菩薩戒則七眾均得受之,在家優婆塞優婆夷且得受之,豈有必須受比丘戒後五年始得受之哉?況出家受戒本以比丘戒為完成,故受比丘戒日,受具足戒。不受比丘戒,即不能與比丘事而實行比丘之律儀。故受沙彌戒後一到可受比丘戒年齡,即需受比丘戒。若志在比丘者,不應待五年後,乃可受比丘戒。至於菩薩戒,或前或後均得受之。故第八條所規定,似有修正之必要。

今日佛教之積弊,實在於濫傳戒法,「且近年以來,各國國民來中國寺院受戒者,日漸加多,非明定辦法,從事整飭,不足以彰中國之文化。」(註七)因之,戴院長所擬定第六七兩條,實為整理佛教傳戒制度第一步。否則,以傳戒為利可圖,戒壇不具,律學不通,競為戒師,不唯有乖戒法,且有傷國體。

第三節所論,乃係研究專科及補習學校之科目。標準如下:

(一)三民主義,此科以遺教所指定之四種著作作為標準。
(二)國文,但所用國文教材,得選用關於該教教義之文字。並須注重各種經典譯文之文法用語,俾得養成學生讀經之能力。
(三)歷史地理,此科除一般歷史地理教材外,並須教授關於佛教史及宗教學。
(四)理科常識,此科應為物理、化學、及博物學之混合教授。
(五)音樂,新舊音樂均可教授。宜以佛教歌讚為主要教材。且實習時間,不得過少,此層關係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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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認真。
(六)律學,佛學教義,集中於戒律。必須認真行解雙修,方為合法。
(七)經論選讀,此科宜選定若干種經論,認真講習。尤須注意於佛教教學之層次。如四締十二因緣,五戒十善,六度等經,特宜選讀。
(八)論理,因明大義及辯論法,尤須注重實習。
(九)體育,此宜以靜坐與體育並重。

以上係補習學校科目,且不限年齡,自一年至六年,凡讀滿一年者,即由該地主持教育寺院佛教會……給與修滿一年之證書。六年修滿者,給與六年修滿之證書……至於高等佛學苑,即等於各大學之神學科。其科目,如哲學史、宗教史、哲學概論、宗教制度,以及心理學、論理學,均為重要。而外國文中,日文、梵文、暹邏文、尼波羅文、賓加爾文、巴利文等,均得定為選修學課,自無異議。專門學校,應以藏文為必修科,此事關係於中華文化者至大……

第三節 如何健全僧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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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會教育而言,可分養成教育和召集教育。所謂養成教育,即正軌教育,由小學而中學,而大學,以一定年齡及程度為入學的標準。所謂召集教育,即補習教育,即不限定年齡,也不限定程度,依各個程度編列班次,授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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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僧教育,即指「佛學院」而言。在國家教育體系中,等於大學中的「學院」,或「專科學院」,以研究某一種學問為主。所以「佛學院」當以研究佛學為主,不宜多設社會學科,而一般「佛學院」主持者,因不明教育的體系,自詡為進步分子,既不按照正軌教育的程序,又不依召集教育,以程度編列班次。因此,所謂「佛學院」,好像是一所大學其實,連小學也不如。不僅入學年齡、程度,參差不齊,而所授課程,亦多不切實際。既不把佛學當做主科,反而教授些不切實際的社會學科,如此不僅分散學僧的心力,降低學僧對佛學的興趣,反而驅使僧青年趨向於社會學科,導致他們改裝走向世俗。由於這種南轅北轍的僧教育,結果使許多僧青年不上「佛學院」,對於佛學還有幾分信心,那知經過一、二年「佛學院」教育後,不但對深奧的佛學不感興趣,且對佛學的信心也發生動搖,覺得研究佛學沒有什麼用處,倒不如研究社會普通學科來得實用,於是紛紛捨棄「佛學院」,改上社會學校或上補習班,以求得一紙文憑,好為他日走入社會的橋樑。

今日僧青年對於佛學不發生興趣,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僧教育制度不健全,欠缺優良的師資,完整的教材。談起僧教育,算來也有半世紀的歷史,然而迄今制度未能統一,更未能編成一套完整教材,豈不是僧教育史上的一大笑話。佛學院一般教材,大都是「四十二章經」、「佛說遺教經」、「大乘起信論」、「金剛經」、「維摩詰經」。假使學僧對此一經一論,果作深入的研究,相信對佛學必能產生相當的信心,然而佛學院的課程科目繁多,學僧為應付考試,對於經義不求甚解,所學的經論,如過眼雲煙,印象殊淺。又因師資的缺乏,往往把上一屆的畢業生,提升為教師,教授下一屆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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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教學相長,本是無可厚非。然因前者所學未能消化,又未能深入探討,只將所聽過的「四十二章經」、「八識規矩頌」、「五蘊百法」、「彌陀經」,輾轉販賣給後者,於是師資的才智愈來愈低,俗說一代不如一代。如此的師資,又怎能教育出優秀的人才呢?同時,一般主講的法師們,也犯了一個通病,就是不按照學僧的程度授課,不問學僧程度的深淺,一味的喜愛講授大經,若楞嚴經或華嚴經等。這些經典,不特部帙大,且專顯性理,不僅初學的人,聽了如聾若啞,不易領會,就是講授者,究竟領會到什麼程度,也只有他自己心裏明白。從前有位專講華嚴的法師,一開口就形容華嚴境界,微妙不可思議,而不可思議的微妙,就以「微妙」與「不可思議」兩句,互相應用,翻過來不可思議,掉過去微妙,如此翻覆解說,而華嚴真境,不僅始終未能道出,就連他自己也未捉摸到。試問,這樣的老師,不是誤盡蒼生?又怎能陶鑄傑出的人才呢?還有一位自詡為楞嚴經專家,畢生專講楞嚴經。但每次開經只講到七處徵心,就擱置不講,一部楞嚴經始終未能講完。其實,他所能開講的,也僅止於此,並且還是熟讀多家註疏,等於生吞活剝,死背註解,勉強敷講至此(七處徵心)。如此師資,自不能陶鑄優秀人才。所以要想今日的僧教育辦得好,健全師資人才,實為當前僧教育的主要課題。

再談僧教育,本為百年大計事業,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而主辦「佛學院」者,非具有普賢菩薩行願——虛空有盡,我願無盡——的誓願,不足以擔當此任。因為僧教育,不僅是紹隆佛種,續佛慧命,承先啟後,成就一切眾生,並且要有「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住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的偉大抱負(張橫渠語)。所以創辦「佛學院」,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勝任,也不是有金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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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有地盤的人,都可以開辦。要是僅有金錢、地盤,而沒有普賢菩薩的行願,及「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的抱負,仍不能勝任,即使能開辦,也只是曇花一現,不是一年半載就停辦,就是落得一個掛羊頭賣狗肉的「佛學院」招牌,在個人博得一個「院長」的頭銜,及誤盡蒼生的罪孽以外,可說別無所得。民國以來,諸多主辦「佛學院」者,因犯了這種毛病,所以僧教育終於失敗了。

要知,世間一切事的成功,不是決定於金錢,而是決定在意志。像武訓那樣,以乞丐為生的人,居然能興辦教育,且是那麼成功,他所持的是什麼?就是堅定的毅力與抱負,能夠與人合作的雅量,這是一個顯著的例子。在近代佛教史上,若楊仁山、月霞、太虛、歐陽竟無、韓清凈,都是沒有金錢、沒有地盤的人,唯有普賢菩薩的行願;及「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的抱負,所以他們所主辦的「佛學院」,能成為國內唯一的學府。其成功的唯一秘訣:就是他們不僅有淵博的學識修養,並有如韓愈所說——傳道、授業、解惑——的美德。假若僅有辦學的抱負,而本身沒有「道」可傳,沒有「業」可授,更沒有為人「解惑」的才智,不僅失去了辦學的意義,徒然為佛教造成許多惡果——不切實際的僧材,販賣如來的家業——別無所獲。由於太虛大師等淵博的學識,不僅辦學成功,且為佛教陶鑄諸多傑出的人才,在近代佛教史上,稍具有才智的僧伽,多出其門下。

第四節 如何健全「佛教學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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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為我國最大的宗教,又為多數國民所共信。佛教本身,既以教化民眾為目的,佛教僧侶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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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未受過正軌教育,對於一般知識了解不多。這不僅對佛教弘化事業,有著重大的影響,即對於社會文化教育的發展,善良人心的維繫,亦有其重大的關係。今日各地所辦的「佛學院」,既多不合國家教育的規格,故必須加強整飭。否則,不僅有礙佛教教育發展,更有礙國家文化教育進步。佛教僧侶既為國民一分子,又非西域送來的,其教育程度,又與國民教育有著重大關係,政府又焉能不管?我們經過審慎考慮結果,除贊成戴院長所擬定者外,並提出下列建議,用以補正:

一、凡各寺院設立「佛教學院」,非具備下列的資格——呈請中國佛教會,轉呈內政部、教育部認可者,不得設辦。

二、凡一寺或多寺聯合興辦「佛教學院」,以研究佛教專科為限。以年滿二十高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為入學之標準。以四年修學期限,期滿由佛教會報請內政部、教育部,發給大學畢業證書。

三、凡一寺或多寺聯合設辦「佛教補習學校」,則不限年齡與程度,按其程度編列班次,授以佛學。以三年為修學期限,期滿由佛教會報請內政部、教育部發給專科畢業證書。

四、凡佛教學院,或補習學校,必須組織董事會,成立財團法人,報請佛教會、內政部、教育部立案,以主管學院財產及教務事宜。

五、凡創辦人或任院長,必須大專畢業以上,及精通佛理,並有佛學著作,得教育部之認可者。

六、凡任教師,必須大專畢業以上,或具同等資格,並有五年教學經驗,及佛學著作,得教育部之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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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佛教學院之科目,所授之教材,必須呈報中國佛教會轉呈教育部之認可者。

八、凡經核准成立之「佛教學院」,必屬佛教獨立性之教育機構,一經開辦,不得任意停辦,如辦得不好,得由所屬教會,呈請中國佛教會、內政部、教育部,另選賢能接辦。

今後佛教,若要避免一知半解的僧徒,及不負責任之「佛教學院」所產生的惡果,則必須刻意不斷的努力,依國家教育程序辦理,接受新世界現代化的教育,以提高佛教教育水準,佛教始有進步和發展。

使我們感到失望的,就是佛教主管機關所擬定「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及戴院長所擬定「出家與傳戒制度」,雖經主管機關公布,並未切實督導實行,僅屬具文,仍抱聽其自生自滅而已!今後我們政府如果認為佛教有存在的必要,必須切實負起督導佛教僧制改革的責任。必要時予以有力的支持。否則,就痛痛快快撤銷憲法上所規定「人民有信仰自由」之條文,毋容其絆手絆腳阻礙進步。

佛教在今日社會中,猶如行駛於高速公路中一輛陳舊的汽車,既不能保持高速的速度,反而阻塞其他車輛行駛,直接影響了國家經濟建設。要知,佛教與中國之國族民命及歷史文化關係不可分,因此,政府對佛教應放棄聽其自生自滅的政策,應立即重新考慮修正的必要。使其成為建設國家重要的份子。

註一:見「海潮音」十四、四,太虛大師之論教育為辦僧學事覆內政部文。

註二:見「海潮音」十四、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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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見「戴季陶先生佛學論集」二五六頁。

註四:見「戴季陶先生佛學論集」二五六頁。

註五:見「戴季陶先生佛學論集」二五六頁。

註六:見「戴季陶先生佛學論集」二五六頁。

註七:見「戴季陶先生佛學論集」二五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