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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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第一次廟產興學運動

民國十五年七月九日,國民革命軍開始北伐。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奠都南京,實行三民主義及五權憲法,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東北四省易幟,全國統一。

正當訓政伊始,全國國民興奮之時,卻不斷發生迫害佛教的事件,先是馮玉祥在河南毀滅佛教,驅逐僧尼。繼而江浙、兩湖亦掀起打倒迷信,搗毀佛像。十七年內政部又有提撥廟產興學的建議。佛教便陷入存亡關頭。這時,政府對廟產興學反宗教運動,初不擬採取直接沒收政策,防止全國民眾反抗,以全國國民多信仰佛教,乃採取迂迴的戰略,藉行政命令,以管理寺廟條例為題,或以興辦慈善公益為名,以掩耳盜鈴的手段,以蠶食的方法,而達到全部沒收寺產的目的。民國元年袁世凱首先採取這個蠶食的政策,頒布管理寺廟條令三十一條,幾乎把全國佛教寺產都充當社會公益事業,其苛刻的程度,尤勝於日本二十一條密約。民國十年雖經程德全請求徐總統修改為二十四條,僅刪除微末的細則,但其重要的條文仍保存如故。

北伐成功,奠都南京,信仰自由,早見於約法。北京政府雖蓄意掠奪寺廟財產,尚有諸多顧慮,未敢正式提出撥充或沒收的辦法。那知國民政府內政部部長薛篤弼(原係馮玉祥的部屬),於十六年馮玉祥駐紮河南時,於策劃沒收河南佛教寺廟,驅逐僧侶後,食髓知味,遂有「改僧寺為學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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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中央大學教授邰爽秋,由美國考察教育回來,亦有廟產興學的具體方案,擬向全國教育會議提出。薛、邰二人一唱一和,嚴重的威脅佛教生存,全國佛教徒大受震動。常惺法師首先呼籲「僧界救亡的一個新建議」。大醒法師主辦的「現代僧伽」亦發出呼籲反對。當時佛教尚無全國統一性的教會,更無合法團體的名義向政府交涉,只有利用私人的名義,例如太虛大師就以「中國信佛的革命民眾領袖」的名義,發表對「邰爽秋廟產興學運動的修正」,江浙仁山、圓瑛,以及社會名流居士,或以私人,或以聯名方式向中央政府陳說河南、陝西、甘肅等省當局有強封佛教寺院,沒收寺產,驅逐僧徒種種的迫害。在全國佛教徒一致反對、請願、呼籲聲中,國民政府深知佛教為漢、滿、蒙、藏,多數民眾所共信,摧殘佛教,無異摧殘民眾對政府的信心,並動搖邊疆民族向心力。同時,各地亦有反對基督教情形,唯恐引起民眾誤會,打倒帝國主義,認為政府含有排教、排外的性質,引起庚子一般的外難,於是國民政府不得不頒布訓令,為保護宗教團體一案,令屬名機關一致遵照!訓令原文如下:

「據本府秘書處轉陳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開:『案准貴處函,奉常務委員交下張委員之江,鈕委員永建,為請求實行信仰自由,取銷反對基督教及反對各教等口號提案一件。奉諭送中央黨部,轉抄同提案,函達查照,等由;准此,查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中央政治會議第九十三次會議,關於伍委員朝樞提出上海余日章等,請求保護宗教一案,曾經決議咨國民政府訓令民眾不可誤解,打倒帝國主議,而以排外排教之性質,利用任何勢力,壓迫或侵害中外人民信仰之自由等語在案,是本黨對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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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自由,已有明白之主張。凡關於宗教事件,自可查照該決議案辦理,似無再行核議之必要。准函前因,除函復政治會議外,相應函復貴處,即希查照,轉陳為荷;等由。理合轉陳鑒核』等情。據此,除分行外,合行抄發原稿提案,令仰查照辦理,並轉飾所屬,一體知照,此令。」(註二)

由此項訓令看來,政府未便明白保護佛教,祇以保護宗教為掩飾,顯然有欺軟怕惡,媚外壓內的情事,但佛教寺產卻因此項訓令頒發後,從間接方面也獲得不少庇蔭,這是第一次寺產興學的結果

第二節 危亡中的佛教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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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史上,出了兩位偉大傑出的政治家,一是 孫中山先生領導國民革命,推翻滿清專制政體,實現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家。一是當今總統 蔣公,繼承孫中山先生的遺教,領導北伐、抗日、勘亂、建國大業。因之, 蔣公總統繼承 孫中山先生之後,不僅對中華民族、對佛教、對亞洲,乃至未來世界的發展,都有重大的影響與貢獻。

(一)唐生智和馮玉祥

國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後,革命青年以及軍人,以打倒迷信及反宗教運動為號召,以鼓舞革命軍人的士氣。

唐生智和馮玉祥,是近代中國軍人中,想以宗教的教育作軍中精神教育的人。一個是挂著如來佛的招牌,一個是挂的基督教十字架,都是別有企圖而有狂妄野心的軍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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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玉祥在民國十六年統領西北軍,竟然下令打倒迷信,公開破壞佛教,沒收河南境內白馬寺、少林寺、相國寺,驅逐僧尼三十萬眾,勒令還俗。河南佛教寺廟,幾乎被拆毀殆盡。未幾,陝西、山東、河北等處,亦都相繼效尤,華北佛教由此一蹶不起。廣東孫某某,拍賣寺廟充軍餉;湖南唐生智雖掛的如來佛的招牌,卻槍斃了僧漱芳(武昌佛學院高材生)。這時佛教正處於危急存亡的關頭。

當革命浪潮衝擊到兩湖的時候,湖南民眾佛化協會,以適應時代的要求,倡導「佛法不是宗教」,「擁護佛法即擁護革命」,要「以大慈大悲救人救世的精神努力革命」等口號。湖南僧徒曉觀、開悟等集合僧眾千餘人,加入革命軍。一致加入國民革命會(註三)。湖南佛教徒既如此開明,擁護革命軍北伐,那知卻因此觸怒了共產份子,於是煽動群眾侵奪寺產的風潮,打擊佛教!

唐生智,字孟瀟,一八九○(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九日)生於湖南省東安縣。唐生智本出生於望族,家庭教育很好,清末因受自強運動的啟發,他在弱冠的年齡,即考入湖南陸軍小學,後循次昇入保定軍校。並與陳銘樞、劉文島等同學。由於機警過人,很得師友的好感。

當唐生智統治湖南二十餘縣時,財稅充裕,而唐又是具有野心的人,深知佛教在湖南群眾遠勝過基督教,於是想利用如來佛作為軍中精神教育,以增強軍中的力量。四處托人尋找名師,經湘紳傅梅羮推介揚州籍信奉日本密宗的一位和尚返俗的居士,名叫顧子同,又名淨緣(為僧時法名),延聘來衡陽。這位顧居士能言善辯,也很懂得政治藝術,故與唐一見,即為唐賞識,成為不解之緣。唐尊稱他為「老師」,顧子同經常在唐部隊裏講說佛法,以「扶乩」、「傳誡」等,並為唐決疑定計。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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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巡視湖南各地,軍政官吏見到顧,如同見唐一樣敬以軍禮。又命令所有官兵均佩帶「大慈大悲救人救世」的胸章,以加強軍人的心理,增加軍人勇敢犧牲的精神。

民十五年(一九二六),劉文島、陳銘樞奉命拉唐參加國民革命軍,並任唐為前敵總指揮。這時唐軍雖納入國民革命軍建制,但唐軍早為佛教徒顧子同所控制。當革命軍在江西苦戰的時候,唐卻儘量擴充自己的力量,並且聯合中共份子,縱使農工運動為其基本政策,「擁護聯俄聯共工農三大政策」、「擁護佛化農工商聯合起來一致政策」的標語。這些標語都是唐親自指示張貼各地,以喚起民眾參加革命。

湖南佛教徒雖說擁護國民革命,卻絕不擁護聯俄聯共的政策,因為佛教與赤色主義,是絕對不相容的。這時在武漢活動的佛教青年會主持人張宗載卻於漢口無畏週刊,對武漢長者及附佛外道份子大肆呵斥,並以鋤奸會的名義,遍發傳單。同時,對顧子同訪問武漢時,儼然以國師身份,深表不滿,遂於無畏週刊,大肆攻擊顧老師。因此,張宗載日後被顧綁架到湖南,下令關進監獄,吃了幾個月無錢飯。嗣經太虛大師營救,始恢復自由。

顧老師在湖南組織佛化會,開辦湖南佛教講習所,以強力接受寺廟財產,逮捕住持,稍持異議,即予槍斃,武昌佛教學院的學僧素禪(又名潄芳),就因反對顧老師強暴政策,而被槍斃。耒陽等縣寺廟被毀,寺僧被殺,不知凡幾,其手段毒辣,尤甚於赤色主義者。迨唐十一月下野,「佛化會」解散,僧魂乃得稍定。(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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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中共份子盤據武漢,推行共產主義,不特湘鄂佛教陷入極端混亂中,而整個國家民族亦臨於存亡邊緣。

(二)佛教的救星

當民國十六年兩湖佛教正陷於極大混亂的存亡關頭,由於總統 蔣公的英明果決,實行清共,不特使中共赤化大陸遲了二十年,挽救了中華民族四萬萬同胞的生命,也挽救了存亡中的佛教。所以總統蔣公不僅為中國近代史上傑出的政治家,是中華民族的救星,也是佛教的救星!尊之為大護法神,亦不為過。

民國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蔣總司令為促成寧漢合作,毅然辭職,下野離京回到奉化原籍。這時浙江省政府又有驅逐僧尼,沒收寺產之議,江浙佛教又陷入危亡恐怖中。這時佛教最大的危機,就是缺少全國性的領導機構,等於群龍無首;只有上海一班熱心護法的居士們,若程雪樓、關烱之、施省之、王一亭等出面組織維持會,向當局呼籲,搶救佛教。

由於諸佛龍天不忍見到佛教的滅亡,大護法神 蔣公回到奉化暫時隱居,特電邀太虛大師赴奉化雪竇寺遊覽(蔣公因黃膺白時稱大師於前,遂有此約)。太虛大師抵達奉化雪竇與蔣公長談竟日,又相偕吳禮卿、張文白,遊千丈巖。次日,適逢中秋佳節,大師寓溪口文昌閣,相與賞月,並為蔣公夫婦(經國先生之母),及吳張等略講心經大意。大師並即時賦詩,有「千古相知有明月,一生難忘是中秋」句。北伐以後的中國佛教,其所以未為革命浪潮所摧毀,以及日後中國佛教會得順利組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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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與「此夜此人有關」,並且挽救了佛教的滅亡,奠定中國佛教生存的基礎!大師贈 蔣公隱歸詩曰:

黨國安危繫,青山未是歸;出曾驚鬼侮,退豈貽人譏!

此日藏雲豹,他年縳海豨;大雄能大忍,莫使素心違!

太虛大師返甬,致函申謝,並告將赴歐美宣揚佛教,蔣公轉囑陳果夫先生贈資三千元,以助旅費。

民國十七年一月 蔣公復任總司令職,春間又遊覽杭州靈隱寺,再度與太虛大師會晤,並與太虛、玉皇(又名卻非)三人合影以為紀念。是年六月二十三日蔣總司令又電邀太虛大師遊南京。太虛大師隨偕瑩照自上海赴京,寓毘盧寺,謁 蔣公於總司令部,次日偕遊湯山。這時中山大學教授邰爽秋,正計劃改僧寺為學校,佛教滅亡迫在眉頭。因之,太虛大師乃與蔣公談及:

「佛學為世界人類最高理想的表現,其救世之精神,非其他學術宗教所可及。必適應時代之思潮, 國民之生活,方可推行無阻。際此訓政伊始,百廢維新之際,最好能組織一能統一僧俗兩界之佛學團體,俾收民富國強,政修俗美之效。」

蔣公贊成太虛大師的意見,並作函介紹往晤譚組安、蔡孑民、鈕惕生、薛子良(篤弼)、王儒堂(正廷)、李協和(烈鈞)、張子珉(靜江)諸氏洽商進行。(註五)

(三)太虛大師上書國民政府

這年夏,第五次中央執監會議於南京。太虛大師迫於當時佛教處境,乃上書國民政府及中央執監會請願書,其文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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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請願事:竊維先總理之三民主義,為中國文化及近代思想之精華所萃,其精深博大,能容納且發揮各時代各民族之特長,尤為救國救世不刊之典。故現今中國之佛教,亦應以三民主義為準繩,革除帝制時代之弊習,發揚大乘佛法之正義,以明三民主義自由平等親愛互助之精神,而謀佛教之新建設。一方面改善僧眾之生活,及增進其智識;一方面昌明佛學,以開濬民智,輔成民德;並舉辦學校、醫院、工廠等社會事業,以盡佛教徒之本分。

>然非有全國佛教嚴密統一組織,不足以完全實現。而近今各地方黨部及地方政府,每有誤會組織佛教團體為提倡迷信者。至對於佛教徒集會結社,請求立案備案,輒加否認。此應請願全國佛教團體組織者一。又欲追隨三民主義,以建設新中國之佛教新事業,非應用晚清以來一再摧殘剝削所僅存之寺產,無以安定僧眾之生活,而為國家社會服務。但近今各地方政府,各地方黨部,乃至地方公共團體,每有主張處分寺院財產者,以致全國僧眾,騷然不可終日!此應請願保護全國寺產者二。又據江、浙佛教聯合會送交國民政府秘書處來函,內載大學院內務部所審核該會整理僧伽之方案,謂應規定僧職業。使僧人於修持之外,從事工作,衣食有所自給,深符佛說資生事業不違實相之意義。但僧眾十之六七,本以務農作工為生活,若能許由佛教團體自加整理,不難漸臻完善。其一部分專修佛學者,例同學校學生,或學問之專門研究者,自應有相當供給;所餘以辦理寺務及宣講佛典為職司者,亦猶教堂牧師,團體幹事,同為服務社會,應受報酬。此應認可佛教僧眾之職業者三。

>夫佛教僧徒同立在三民主義之全民革命聯合戰線上,一般奮勇精進,以求中國民族之自由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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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動為各地方黨部政府以至民眾團體,任意蹂躪,豈得謂平?某某等迫此集合首都,恭詣鈞會,籲懇鑒核,批示祇遵!不勝屏營待命之至!」(註六)太虛大師書上後,中央政府對此頗表重視。

(四)中國佛學會成立

七月二十八日,太虛大師於南京毘盧寺成立中國佛學會籌備處,開預會三日,戴季陶、李協和、張之江三氏都有講演和談話(見中國佛學)。這就是得蔣總司令介紹訪問諸氏的結果,初擬稱「佛教會」,以蔡孑民、張靜江等,謂此時不便提倡宗教,以設立「佛學會」為宜。自民國四年袁世凱撤銷「中華佛教總會」,代以管理寺廟條例以後,民國六年,章嘉大師與靜波聯合呈請組織「中華佛教會」,亦未獲准立案。民國十年,太虛大師又聯合白普仁、莊思緘等組織「五族佛教聯合會」,亦未能實現。至此,因得蔣公支持亦僅獲准成立「佛學會」,尚不能揭出「佛教」名義,可見當時佛教在「國民政府」統治下,處境是何等艱難,猶如人家的「小媳婦」,尚不能公開露面,其視佛教為何如?

會議決定,推觀同、惠宗、王一亭等為籌備主任,並成立「佛教工作僧眾訓練班」。太虛大師形將出國,赴歐弘化,則由唐大圓負責。由甯達蘊負責編「中國佛教旬刊」,太虛大師發表「恭告全國僧界文」(註七),告以先組「佛學會」,催開佛教徒代表會議,告以即將出國,希各方好自為之。這時中國佛教雖有正式的組織,但亦僅屬雛型而已。在此前後,太虛大師發表有關維護佛教論文,則有「佛教僧寺財產權之確立」、「條陳整理宗教文」、「致薛篤弼部長書」,及「呈國民政府請願文」等,以此呼籲中央政府及各界人士注視佛教於民主政治所處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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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七年,太虛大師出國後,「佛學會」開始發生變化,常務會議議決,另組佛教會,南京為國民政府首都,全國性的人民團體,應設在首都所在地,政府早有明文規定。當時在南京會議時,圓瑛猶多表示贊同,那知回到上海後,即為上海名流居士所包圍,竟主張佛教會設在上海覺園,南京設立辦事處。顯然意在便於控制。當時佛學會的同人,以圓瑛一系人既主張另設佛教會,只有保留佛學會名義,藉視其變。王一亭居士對圓瑛等主張雖表贊同,却主張佛教會會所應設於首都,設於上海覺園極不妥當(海刊九、十一、史料)。同時「佛學會」既經政府同意成立,揭開「佛教會」名義,政府能否核准,猶在兩可之間。於是,王一亭居士在無可辦法之時,又面請蔣總司令, 蔣公對王一亭表示(註八)

「一、真正依佛教行持的僧徒,可以保存。二、藉教育以造就有知識的僧徒,可以保存。三、寺院須清凈莊嚴,不可使非僧非俗人住持。且對於社會,要辦有益的事業,可以保存。」

蔣公這番訓示,不獨對佛教愛護備至,即對佛教正邪的辨別亦最清楚。政府對佛教既給予如此新生的機會,理應有一番作為,無如僧徒中一班頑固派,以及一般名流居士別有用心,從中製造是非,使得佛教不能團結,不特殊負總統蔣公愛護佛教的德意,亦復有負當時正信居士之期望。北伐以後之中國佛教在 蔣公愛護之下,未能把握空前的機會,實行佛教改革,殊屬佛教之大不幸!

第三節 破除迷信與摧殘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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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四年,袁世凱公布管理寺廟條例後,中國佛教僧寺猶如待罪的羔羊,隨時都有被宰殺的可能。民國六年,直隸磁縣沒收某寺財產(註九),民國七年吉林省,民國十一年湖南省,先後都發生沒收寺產案件。民國十一年廣東省政府實行拍賣寺產,以充軍餉;是年,馮玉祥在河南省開始沒收城隍廟、東嶽廟、相國寺等,或改為學校,或改為市場,或改為收容所,或充軍營,或中山堂。所有佛像一律搗毀,僧侶被逐還俗者,達三十餘萬。民十三年,江蘇高郵縣界首,亦發生侵佔永興寺事件。民十五年,開始北伐,又進入偉大革命新時代,在打倒帝國主義,打倒資本主義,打倒軍閥,打倒迷信聲中,佛教又瀕臨到歷史上從未有的風暴!

北伐成功,又給佛教帶來無限的困擾。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這時政府為貫徹破除迷信的政策,首先掀起了打倒迷信的運動。佛教雖非迷信的宗教,但也不免遭受到池魚之殃。南京特別市長劉紀文,首飭令「社會局調查全市廟宇,計有三百八十餘處,有完美精緻之彫刻象品,另造房屋,以資保存,其餘一概折毀。」(現代僧伽一、十八期)。於是各省縣發生搗毀神像的事件。初僅對一般神廟為對象,後來蔓延及佛像。泉州承天寺諸天等像,也被搗毀,並向開元寺提出四事(現代僧伽一、二十三期)。江蘇寶山縣為廢除神像而幾乎流血。內政部唯恐事態擴大,影響社會秩序,乃於民國十七年十一月政府公布「神祠存廢標準」的法規。對於國家民族有功績的先哲,如岳武穆廟,屬於宗旨純正的宗教,都予保存,其他淫祠邪堂之類則從速廢除,並勸導人民免除燒香跪拜之陋習。當國民革命軍進行北伐時期,各地實行打倒迷信運動。民國十六年革命軍入寧波,在「打破迷信」的口號下,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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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佛像被毀,廟址充作學校軍警之用,把有歷史性的寧波府城隍廟的神像都扔到河中。江蘇泰縣曲塘鎮也掀起搗毀神像的風波,凡非佛經所載的神像,如龍王、仙女、呂祖等像,一律搗毀,而率領搗毀神像的,都屬國民黨基層的幹部,及國小校長與教員一類,想藉打倒迷信,沒收寺產,以充實地方教育經費,達到廟產興學的目的!

「神祠存廢標準」,黨部及地方行政機關,執行的非常徹底,但是結果地方治安紊亂,人心發生動搖,反而給政府帶來了許多困擾。同時,佛教界人士紛紛向政府請願,政府唯恐引起民眾誤會含有排教排外的性質,事件擴大會影響廣大社會人心不安,更引起國際間誤認國民政府有排斥宗教的企圖,而國人百分之九十都是信奉佛教。神仙一類,雖非正式神明,但早已成為民間風俗的習慣,並寓有懲惡獎善的教育意義存在,顯然不能一概視為迷信,當時政府公布有關破除迷信的法規,內容是這樣的:

一、廢除卜筮星相巫覡堪輿辦法。(民國十七年元月)
二、嚴禁藥籤神乩方案。(十八年四月)
三、取締經營迷信物品業辦法。(十九年三月)

這明明是指示社會一班邪教邪神而言,顯與佛教無關。但黨部及地方行政機構,偏以佛教為對象。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平成立破除迷信會,強迫僧尼一律改業,嚴禁喪葬雇用僧道誦經。

民國二十年五月,浙江各縣組織破除迷信促進會,有關規定迷信事項大綱中,如拜懺、建醮、符咒、巫覡、求神及一切陰陽邪說、水陸法事等等。在革命初期強迫僧尼還俗,甚至以誦經法會為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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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完全出於曲解佛法及意氣用事。當時佛教寺廟僧尼所受種種迫害與侮辱,可以「層出不窮」四字為喻。

由於全國佛教徒聯合各省士紳,江浙太虛、仁山、印光、可成等,以及王一亭、關烱之等,向國民政府請願,以及佛教刊物發表宣言反對,政府對此亦多方顧慮。於是對宗教團體乃至佛教團體頒布各種規定:

一、寺廟登記條令(民國十七年九月二日,民國二十四年一月四日,寺廟登記規則公布)
二、宗教團體興辦教育事業辦法(民國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查察教會學校應行各點(民國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四、限制宗教團體設立學校訓令(民國二十三年九月十二日)
五、文化團體組織大綱原則(民國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六、人民團體組織方案(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七、蒙古喇嘛寺廟監督條令(民國二十年六月十五日)

這些法令,陸續公布後,雖然搗毀佛像的風潮,逐漸平息,可是,覬覦廟產的惡勢力,仍然存在。尤其對佛教素具野心的人們,始終不忘掠奪廟產興學的念頭,民國十八年先是內政部部長薛篤弼,想以行政命令,摧毀佛教,頒布管理封廟條令(民國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共二十一條,其內容大致這樣:

「寺廟管理條令」,總共二十一條,寺廟財產所有權屬於寺廟,僧道不得任意把持或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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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按財產之多少,自行辦理各級小學、補習學校、圖書館、公共體育場、救濟院、貧民醫院、貧民工廠、合作社等。寺廟廢止或解散之時,其所有財產應由所轄縣市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保管,再酌量地方情況興辦公益事業。

有關寺廟的保管,其保管委員會中,僧侶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之半數。

由於這些法令公布,對於衰弱無力的佛教教團,實是一個致命打擊。當時各省落伍軍閥,地方官吏,以興辦教育慈善事業為名目,將地方寺廟強制接受,全國佛教徒更感存亡在旦夕,乃由太虛、圓瑛、諦閑、王一亭等於民國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在上海召開全國佛教代表會議,成立「中國佛教會」。對於以上法案,提出猛烈的反對。

同時,政府也覺此一法令的酷苛難行,唯恐引起更大的風波,影響民心擁戴。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經立法院第二十七次會議,審核「監督寺廟條令」,重新草擬。十二月七日,將前「寺廟管理條令」,予以廢止,重新公布「監督寺廟條令」十三條。

「監督寺廟條令」,雖較「寺廟管理條令」,無論在措詞與立意上,比較和緩,但對佛教既無積極整理意向,使佛教生長發榮,僅採取消極的態度,讓其自生自滅。試觀「監督寺廟條令」內容:

監督寺廟條例

第一條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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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照本條例監督之(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第三條寺廟屬於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一)由政府機關監管者(二)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三)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

第四條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第五條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第六條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得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第七條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益。

第八條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第九條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第十條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第十一條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第十二條本條例於西藏、西康、蒙古、青海之寺廟不適用之。

第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於民國十八年一月公布之寺廟管理條例於本條施行日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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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監督寺廟條例,照字面看起來,比管理寺廟條例來得高雅,但其內容對於佛教既缺乏積極保護性,却含有無限的限制性,聽其自生自滅,似有任人宰割的用意。於是給人的印象,袁世凱管理寺廟條例,等於一條舊繩索,勒在佛徒頸項上十四年,已經透不過氣來;今又換了一根新繩索,不僅勒在佛徒頸項上,幾乎連手腳都被綑起來,並且拉得更緊,更有力了。乃是換湯不換藥,只是把「管理」二字改為「監督」而已。所以監督寺廟條例公布,不僅違背約法上人民有信仰自由之精神,更違背了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的法令。何以監督寺廟條例,不適用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地區的寺廟,以及天主、基督、回教教堂?這與中華民國五族共和基本國策相抵觸!

監督寺廟條例,顧名思議,是用來監督寺廟財產,不是用來保護寺廟財產。因此,監督寺廟條例公布後,不僅沒有能遏止掠奪廟產的風潮,並在積極推行沒收寺產政策,只是運用如何的方法,使得寺廟財產為政府所利用,達到廟產興學的目的。

第四節 各省寺產遭受宰割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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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雖經公布,但佛教寺產究竟有沒有受到保障,請以下列事實來證明:

(一)民國十八年,先是江蘇省宿遷縣衛隊公安局及鄉董土劣等,將極樂庵五華頂財物搶刼一空,並將全部寺產查封沒收。這種非法行為,應該繩之以法。江蘇省民政廳既據宿遷僧界呈報及中國佛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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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佛教會迭次呈請處理,飭令宿遷縣發還,對此種重大案件擱置不理。……並且准予劃分極樂庵、五華頂兩寺寺產,興辦工廠及地方要政之擬議(規代僧伽二、三十七期)。宿遷縣極樂庵被包圍,並將該庵住持覺先和尚逮捕,該庵住持犯了什麼罪行,遭受逮捕呢?就是因為該庵擁有大量土地—據說約五萬畝—因為政府欲實行廟產興學,無法達到其目的,只有採取強暴的手段,因此,將該庵土地三萬畝沒收,充當教育經費,該僧覺先關進鎮江監獄,不久就死在獄中。這是在監督寺廟條例下沒收寺產、扼殺僧徒的第一案。

(二)約民國二十一年,南京棲霞山寺,因棲霞鄉村師範學校校長黃質夫率領該校學生強佔該寺土地,因此發生糾紛,並將該寺僧寂然歐打成重傷,復串同江蘇省教育廳長周佛海,利用職權將該僧關進南京監獄,這是在監督寺廟條例下,強佔寺產,迫害僧徒第二案。

(三)民國十九年,湖南長沙縣長,呈請抽提廟宇寺產,並經教育廳指令,各學區私有之廟宇祠產面積,其祖額滿五十擔及百擔者,得提十分之四,作為該區教育經費(註十)。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抽提寺產迫害佛教之第三案。

(四)民國十九年四川二十四軍軍長劉文輝,以清理防區內四十五縣寺產為名,強行變賣寺產,以充軍餉,致使該區四十五縣僧侶生活無著,生命堪慮。凡有違抗者,即遭逮捕,於是崇慶等四十五縣僧尼向四川省政府及二十四軍部請願,並向各界發出呼籲,茲將其事實經過附錄於後:

「逕啟者:這次雙流等四十五縣的佛教信徒,現出最慘痛的形狀,於七月七日結隊(向四川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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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二十四軍部)請願,經過街市,曾經各報登載,但對於我們請願的詳細情形,恐還不十分清楚,今天再來報告一下。原來是因為我等各縣軍政長官,查賣各寺產業,據說把佛寺產業拿來變賣,開辦一些政治上公益上之事業,且說奉有軍部的命令,這麼一回事。那麼我等僧眾,無拳無勇,在這提產的猛烈進程中,只有坐而待斃,更拿何言來說呢?可是情勢雖是這樣,法理決不會是這樣的,自有人類,有了團體和社會與國度,離開了野蠻的時期,是沒有不講法理的。要是無法無理,不說我等僧侶,僅僅人民之一,就是各界人士,也完全被強有力的吞滅盡了,還能成為一種世界嗎?各界人士都明白最近的時期,不是正在講破除迷信嗎?所有古神淫祀,都經國府明令廢除了,連燭供冥箔也禁賣。說到佛教,不但不廢除,並且三令五申的保護,革命的趨勢到了這樣程度,民生事業的整理進步,到了這樣的發展,中樞領袖諸公,不盡是崇奉佛教的,為什麼不把佛教拿來與古神淫祀一并打倒,反來護持其存在呢?佛教不僅應存在,更要希望他宏大才好哩!這個理由,凡稍經涉閱經典的人們都曉得,不是三言兩語,可能述的。黨綱規定信仰自由四個字,敢以包辦的解釋,就是黨國特為存留我佛教而設的。前二年的法令不說,本年二月二十日,軍政部長朱綬光,下有一令,上面說的是:軍政部訓令,法字第二○八號,令第二十四軍軍長劉文輝為令遵事,案准主席發下「中國佛教會圓瑛等」呈為四川各軍,借清理廟會為名,濫行處分佛教教產,懇令各該軍長飭令屬毋得濫提寺產,並發還已收寺產,釋放被捕僧尼一案,奉諭交行政院查照辦理等因,相應抄同原件函達查照辦理,等由准此,除令內政部知照外,合行抄發原件,令仰該部,即便轉飭遵照,此令,等因,並抄發原呈一件奉此。查保護人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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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遺教,早經明白制定,而人民財產,非依法律,不得自由處分,又為現今各國通行之根本憲法,該僧尼等既為吾國人民,則其財產,自應予以一體依法保護,查閱奉發所抄原呈,如業屬實,殊違立法本意,奉令前因,除分行外,合行抄同原呈,令仰該軍長即便遵照,轉飭所屬,以後對於各項寺產,毋得濫提,並將已收寺產,及被捕僧尼等,分別發還釋放,毋得留難,是為至要,切切,此令。是我等教徒,既經黨國明令,認為人民之一,應與人民一體,我們的產業,在四川歷史上,是買來的,開墾來的,取得所有權和原因,是不是合法的呢?就是由於他人的捐施,照法律解釋起來,叫做贈與,贈與也是法律許可的,為什麼平空白地的要把我們合法的佛寺財產,提去變賣呢?若說是興辦政治和事業,這個題目,我們倒不敢反對,但是就名義上說,所謂政治,是何等光明。所謂事業,是如何完善。從來莫有聽說把人民依法的所有,一下奪去,拿來使用,那就純是取得些無法無理的質素,把政治和事業建築在離開法理以外的力之一個字上頭了。力這個字,是能確定的麼,人是理性的,社會是秩序的,國度是法紀的,單講行使力的法國拿破崙、德國威廉,和中國袁世凱,又怎麼被人打倒。近時的曹琨、孫傳芳、吳佩孚又怎麼被人解決,二十四軍軍長劉公,在吾州革命首長中,聲望德量,尤為優重,是不會出此離乎法理以外的事情的,僧眾等決然知道,是一時受人包圍,何以故呢?當奉到軍政部訓令的時候,僧眾等曾開會逼住省佛教會,呈請四川省政府,遵令保護寺產,奉省政府省字第四八四號批開查監督寺廟條例,業經通飭遵行,官署對於廟產,只能依法監督,不能隨意提撥處分,條例規定甚明,候再通令各市縣政府,一體遵照,並候分函各軍部,轉飭所屬,禁止提撥,用維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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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批。等因奉此,省政府主席,即是二十四軍軍長劉公,各界人士,是知道的,要是軍長劉公有異視佛教的觀念,也不會有這樣合法合理的批令了。所以那天我們四十五縣的僧尼,才赴省府軍部請願,就是這樣一回事情。念我四十五縣僧尼,產業無幾,連年被地方上的壓迫,和開闢馬路各項公款的層層剝削,衣不遮身,食不飽腹,又為教義拘束,不得營業貿易,只有勤耕苦做,吃稀著破,以了天年。人民之中,算我們的生活最為可憐,如一旦再把產業失了,就會斷絕生路,殺我身命。現在我們各縣寺廟來有委員搜查,不動產的田地山林竹木,和佃戶押榖,都一下清理,不准挪動絲毫,家俱亦查記,犯了何法?遭這樣抄家破產的大罪,生命存亡,決於旦夕,不禁大聲疾呼,懇祈各界人士,向法理上著眼,人道上存心,賜予大力援救,如何停止委員搜查掠賣,則人類正義,賴以不墜,報應因果,有瀆清聽,僧尼等不敢再有貢詞,懇為

荃鑒

崇慶、新津、眉山、彭山、丹稜、青神、樂山、峨眉、洪雅、

夾江、犍為、榮縣、威遠、自貢、峨邊、邛崍、大邑、蒲江、

瀘縣、合江、江安、納溪、雅安、天全、名山、榮經、蘆山、

昌榮、宜賓、富順、慶符、南溪、長寧、高縣、鹽邊、珙縣、

筠連、隆昌、資中、仁壽、井研、內江、鑪定、雙流、綦江、

四十五縣僧尼等同啟叩。(註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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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掠奪寺產、壓迫僧尼第四案。

(五)四川清江防軍,以清理彭灌崇郫等縣神會,竟將佛教寺廟,一並清理,驅逐僧徒,沒收其土地,僧徒死活,一概不管。試觀該縣佛教徒發出呼籲:

「逕啟者:竊佛教自東漢流傳中國,歷二千年,蔚為一大宗教。造像造寺,徧於華夏,奉持信徒,占全國人民多數。前代酷虐待遇,亦僅聞沙汰。即會昌顯德,備極昏亂,分裂瞬即滅亡之朝,亦不過限止剃度。於原有僧眾,從無有剝奪其生活,刧取其資產,並大行驅逐,使之顛沛流離,而悉數陷入死地者。中山總理,創造民黨,人民無宗教階級種族之分,信仰自由,載明黨綱;保護宗教,國民政府,迭有明令。現更頒佈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載寺廟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議決,呈請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是我佛教剎寺及僧眾,在中國國境內,當然有存在之立場地。乃現因四川江防軍,清理澎灌崇郫等縣神會,承辦人員,將佛教寺廟,一并牽入,僧眾等,屢行呈請省佛教會,轉呈二十八軍及江防軍,請其遵崇國令,分別存提,文電紛紛,迄不見覆,去臘二十七八九等日,竟開來軍隊,到郫連續將凈居寺、吉祥寺、太平寺、普林寺、張家寺等僧人驅逐出寺,抄沒其釋物,沒收其田土,斫伐其森林,傳言闔縣寺產盡提,僧人死活,一概不管。雷霆風火,現時工作逐僧奪產事務,異常猛烈,我佛教僧徒,成千累百,頓即無以活命,無以存身。江防軍黃總司令兼任成都市政府市長,承宣國府法令有日,孰知其防區內,我合法自由之佛教徒眾,所遭慘酷,一至於此。如謂我佛教徒應消滅耶,不但未犯何罪,且條例甫頒,保護亦顯有規定,究竟何法何令開來軍隊,實行驅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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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產,使數縣僧眾,全陷入赤色恐怕之中,數縣佛剎,盡行為軍隊徵發之具。尤奇者,被害先為細弱女流之尼僧寺院,又乘廢歷過軍之時,人民窮忙,無所措其手足,蛇蠍狡獪為心,盜匪橫蠻其行,各寺僧尼,被驅時,連禦寒烘籠,均不准携帶,慘酷至此而極。更何論纍纍被其押去者,國家法紀,絲毫無存,人民生機,無端掠奪。我佛教僧徒,突膺惡禍,百思莫解,此時老幼疾廢之人,固無路求生,即壯健之人,亦無地託足,古今中外,此種慘無人道毫無理性之事,不意於革命區域殘年歲首見之,呼天不應,除盡量呼籲於本省政府,各軍部,外省政府各軍部,各機關,各法團,各報館,及晰呈國民政府軍政部行政立法各院外,特此啟明,懇求各界人士主張正義予以援救,無量感激。郫縣奉佛 四眾人民同叩。」(註十二)

當時戴季陶院長,聞悉四川軍政首長,侵佔寺產,驅逐僧侶,特發電呼籲制止,亦未見效。(現代僧伽二、三九期)

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掠奪寺產,驅逐僧尼第五案。

(六)民國二十五年廣州省會公安局某氏,月前接任後。忽派大隊警察,拘捕比丘尼三十餘名,科以違警律之罪,嗣經各方護法人士,設法保釋多名。中有庵主五名,被送至法院拘禁,日昨不俟法院偵察依法裁治,竟將倉邊路藥師庵,正南路永勝庵、麗水坊無著庵、仰忠街蓮花庵等,常住各庵比丘尼盡行驅逐,並沒收庵產,將各庵釘閉。尼眾等百餘人,突遭此厄,流離失所,漂泊無依,爰聯名具文呈請省府,懇求發還庵產,取消苛禁,恢復原狀。(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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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沒收寺產,扼殺僧尼第六案。

(七)民二十一年北平市社會局十一月間出一布告,勒令寺廟之住持,按寺產法物登記估價多寡,累進納費,以領住持之憑照,凡為住持者,均須來局具辦,未領有憑照者,不得為住持……自經登記領發憑照之後,以前手本概作無效……嗣後再查有無憑照自稱住持者,即以偽冒論罰不貸。仰各寺廟住持及管理人等,訊即遵照來局註冊登記,及領取憑照。

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扼殺僧尼第七案

(八)民二十二年,四川黃渡祖師庵向為女尼靜修之所,收入微薄,全部房屋共十餘間,僅供尼眾奉持香火,念佛齋住之用,忽有鄉村師範學校將庵前部房屋,盡改充校舍,交通出入,大感不便。

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強佔寺房第八案。

(九)民二十二年察哈爾省軍隊佔據宣化縣地藏寺、普陀寺等廟,將寺廟佛像,全行拆毀,拋棄街市污水坑內,褻瀆神明,人人寒心(海刊十四、十一)。

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佔據寺廟,搗毀佛像第九案。

(十)民國二十年,江蘇溧陽、安徽毫縣、貴州息烽等,相續發生「摧殘佛教」、「強佔寺產」、「壓迫僧尼」案件。就中毫縣僧印川、智信等,因繳不出五千元捐稅,竟遭逼死。息烽縣官吏與劣紳勾結,向僧徒勒索捐稅,由每年三百六十九石增加到五百二十一石,因繳不出如此鉅額捐稅,派警將遍虎、明霞、海量、海性等僧鎖押,不許見面。……(現代僧伽四、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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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官紳勾結、魚肉僧民、摧殘佛教勒殺僧尼第十案。

以上所舉係屬最顯著者,其餘不勝枚舉。這不特違背監督寺廟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並違反行政院第一一九次會議保護寺廟之決議,及政府歷次公布軍警機關侵佔寺廟之規定。

第五節 第二次廟產興學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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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公布後,對佛教寺產並未能帶來任何保障,已如上述。而野心家覬覦寺產心理與計劃,仍在暗中運用各種方法與法律的手續,似乎非奪得寺產,勢不甘休。

當時南京中央大學教授邰爽秋,首先發表宣言,並組織廟產興學促進委員會,案經國民黨第三屆第四次全體會議議決,「本案經教育審查,認為應送政府發交教育部會同內政部及古物保管委員會,妥擬辦理。」似此非要取得廟產不可!

邰爽秋,江蘇東台縣人,光緒二十三年出生。早年渡美,由芝加哥大學畢業,得哥倫比亞大學教育學學位,是一位教育學者,後任上海大夏大學文學院長。九一八事變後,隨校西遷,任貴陽大夏大學教授,同時兼任中國民生教育學會代表。民國二十年,他主張打倒僧閥,解散僧眾,劃撥廟產,振興教育四項。當時全國佛教徒咸認二次廟產興學運動,比十七年內政部所提出的建議還要厲害!這是佛教徒生死存亡的關頭,於是聯合全國佛教及各省士紳學者王一亭、鍾康候、明道、大悲等對「廟產興學促進會宣言」,予以猛烈的駁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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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將理論上的駁議,擇其要點如次:

一、宣言:宣言: 駁議:黨國根本在教育,要擴充教育的經費,全國達數億元。如以廟產充之,則義務、民眾兩種教育的振興……
駁議:宣言: 駁議:興學所以為鞏固黨國之基礎,但興學之費用,應求諸於正當之財源,諸如由軍費之節約,邊荒之開拓,中飽(賄賂)之嚴禁等求之。如僅以佛教廟產為興學之資,殊不可解。
二、宣言:宣言: 駁議:現在教育經費,大半由田賦及苛細雜捐所負擔,影響勞苦大眾的生計。僧閥徒擁巨資而無貢獻,甚不平等。
駁議:宣言: 駁議:教育經費應由何種財源支出是財政上的問題。至於如何負擔分配,政府自有其整理之方法,佛教寺院的財產,大部分是田地,繳納田賦,已很長久。至如負擔苛細雜捐,亦與一般人民負擔,並無兩樣。
三、宣言:宣言: 駁議:國民黨的民生主義,並非使人民成為大資本家和大地主,其目的期望農工的圓滿發展。僧尼屋千間田千頃,皆是大資本家大地主,實是實行民生主義的大障礙。
駁議:宣言: 駁議:屋千間田千頃,果然個個均如此乎?假令有者,亦必有幾千幾百之僧尼居住。如有千人即是田一頃屋一間,果得稱之為大資本家乎?全國僧尼數十萬,其大多數都是茅屋數間,瘠地數畝,自種自食,而廟產並非僧尼所私有者。
四、宣言:宣言: 駁議:廟產興學原有久遠之歷史。宋紹興間有毀寺院以充學費之詔。清張之洞努力廟產興學大有
駁議:宣言: 駁議:自佛教入中國以來,歷代帝王尚尊佛教。唐太宗、宋太祖、太宗、明太祖、成祖、清聖祖、世宗等英明君主無不信仰佛教,僅以宋紹興之詔,不足以為法。孫總理在三民主義中盛稱宗教,更以「研究佛理以補科學之偏」,黨綱確定信教自由,安用提倡廟產興學?民國十八年十二月公布「監督寺廟條令」確認以廟產之所有。如邰爽秋之言,徒為以俄國共產黨之行為為通例,此不過是平地生波而已。
五、宣言:宣言: 駁議:廟產興學為全國之公意。如湖北、廣東、山東、浙江之各省教育代表,均已議決以廟產為教育經費。
駁議:宣言: 駁議:吾人今日之一切言動,應以黨綱為標準。又教育界中亦有極多人反對此種掠奪主義。如僅少數號聲為中心輿論,實為我國教育界之恥辱。
六、宣言:宣言: 駁議:釋疑第一,廟產興學與人民之信仰自由並非相反,廟產為其他轉用,亦必非滅絕佛事。
駁議:宣言: 駁議:此真強詞奪理,一手欲掩盡天下人耳目。如欲以僧尼愚昧而以不知佛學為藉口,欲奪其寺院之產,僧尼無知,寺院無罪。若夫一般無知民眾亦同應受此四訓否?不思促進僧眾教育,却掠奪其產,則興學永無希望。
七、宣言:宣言: 駁議:釋疑第二,廟產興學並非妨礙人民所有權。廟產多為帝王之賞賜,十方施主之布施,或由僧尼之募化而來,其性質均屬公有。按「監督寺廟條例」,以寺廟之財產法物為寺廟之所
駁議:宣言: 駁議:民法中,物權關係之項內,贈與他人財產,一度受贈確定,受領者即確實取得其所有權,賞賜募化之類,亦得認為與贈與同一。果得言僧人無所有權乎?又寺廟具有十方僧人同住之性質,為僧界之公產,住持僅有有關正當收支之權利,不得私圖不當之利潤,侵犯股東之權利一樣。論者以為僧團之公有誤會矣。乃天下人之公有。
八、宣言:宣言: 駁議:釋疑第三,一般僧尼在僧閥的壓迫下,如感境遇惡劣,得主張為之解決,援助其還俗,教習其技藝,施行教育,使之生活安全。
駁議:宣言: 駁議:何謂僧閥?壓迫之情況如何?出家人境遇艱苦,不待言矣。真心學僧,能耐一切勞苦,始許薙髮。於受戒之時,當問其有否犯罪?家族同意否?年齡達到否?所授戒律能受持否?其資格雖缺一亦不得受戒。站在如此的僧尼立場,還敢欲求解放被援助還俗乎?

以上所舉,是邰爽秋的廟產興學促進會的主張和佛教方面對他反駁的概要。

邰爽秋的廟產興學宣言的言論,不特對佛教有重大的影響,及對後來湖北省會教育會議,以及七省教育廳的保障廟產興學案請願等及教育專案,以相當的關鍵與影響,茲將全國各省佛教團體發出呼籲如次:

一、浙江樂清縣之快郵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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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佛教會,各省佛教會,及全國佛教佛學團體,曁護持佛教諸公均鑒:頃接漢口佛教正信會代電,及福建廈門現代僧伽社特別通信,並各處密函。閱下不勝焦急,竊思此次風潮,實為吾教極點危機,請諸公勿坐視待亡,趕快振奮精神,努力抵禦,共謀妥善辦法,一致對付,或電請中國佛教會,如集教徒大會,討論設法挽救危機,而維佛教,實為大幸。

浙江樂清佛教會叩皓(註十四)

二、湖南全省僧徒呼籲反對:

湖南全省各長老各法師各大和尚呀!請你們放下參禪的腿子,打開迴光返照的眼睛,來看看這回中央大學廟產興學促進會非法的宣言吧!(原文見現代僧伽特刊及中國佛教會所等印者)他們底主旨是想用政治的運動與法律的手續,硬要把我們養命的廟產悉數提去辦他們的學校教育呢!我們全國八十萬僧伽同為國民一份子,獨不能自由生存如此偌大的中華民國,這是何等重大痛心的一回事呵!同胞們!你看長沙城與各縣以及各省的耶蘇教堂林立,愚惑我國的人民,侵略我國的文化,未見我假藉教育名義的知識份子敢去提充他底教產來辦他們的教育,偏向我們助成我國文化輔導人民道德至高無上的佛教,屢施摧殘與消滅的手段,這種不平等的待遇,不見諸從前帝制專橫時代,竟見行於三民主義建國平等自由的現在。這是什麼道理呢?這是完全因為他們看到我們教徒內部無團結,無有作佛教利人事業之故。然而,我們眼睜睜地忍見這教亡僧滅的大禍臨頭不管嗎?不謀一策反對抵抗嗎?同胞們!我們要知道現在摧殘佛教的,不過是獸欲界少數弱肉強食的搗亂份子的妄想,並不是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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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的人士有此不平等殘酷對待我們佛教徒的念頭,我們只要能夠整個的團結起來,從事振作佛教應做的事業,一致地奮鬥,誓與被少數獸慾界搗亂份子們拼一個死活。我敢武斷的說一句,我們僧伽能這樣做法,必能轉弱為強,佛教自亦能轉衰為盛。將來不但無人敢來摧殘我們,且必有人深信膜拜於我們至高無上的佛教呢!同胞們!起來吧!振作吧!奮鬥吧!先來高呼下面的口號:

一、誓死反對中央大學的廟產興學促進會。
二、要求中央政府解散廟產興學促進會。
三、要求中央政府援助中國佛教的發揚,我們大家再來一致主張:第一督促中國佛教會要在兩個月內,召集全國各大寺各佛學機關。現在不必以一省代表數單位,因為實際上佛教會是沒有組織的,各個人對於「佛教有貢獻的,都可召集參加」於上海開一全國佛徒大會。

第二督促開一全國佛徒大會,至少要解決以下的幾個大問題:

一、要根據戒律、佛教所有教產,不得為一寺一廟寺產或廟產,當定為佛教公產,歸各省各縣佛教公共機關「佛教會」管理。
二、要根據教法及原始佛教的情形,並合乎現在潮流國情,整頓僧伽制度,訂立各種教規,如佛會組織法、寺院組織法、僧尼薙度法等等。
三、要限於相當時期內,組織各省各縣佛教會。
四、要限在相當時期內行考試制度。
五、要將全國佛寺於相當時期內,整頓為各宗各學系的道場。
六、要將全國僧尼登記試入各宗各學系道場,真修實學。
大溈山性修謹言二十年一月十九日(註十五)

三、「現代僧伽」為反對廟產興學特別通訊:

同志(凡本社社員、贊助、愛讀諸善人……一概稱謂「同志」二字)…今天我接到南京國民政府一位居士的一封信,因為是報告關於「廟產興學」的事,事情緊急萬分,所以不得不有這一張特別通訊,現在先把這位居士由國民政府來的信抄下來,先給諸同志看一個明白。「大醒和尚凈鑒:承賜現代僧伽刊,已收到,謝謝!唯閱啟事,該刊將暫停,殊為可惜!貴恙近已告痊否?仍望能繼續出版為佳也。關於廟產興學一案,和尚所主張者全表贊同。唯須注意者,該項案件,業已由中央黨部送到國府,經由國府批交行政院轉飭前途辦理矣。事情緊急萬分,此番非同前者之空洞交辦者可比,全國佛徒似不宜再漠然置之也。尚乞和尚登高一呼,再接再厲為禱。」(下略)下款暫勿發表,因這位居士來信中曾有這樣的一條夾註「此消息外界尚不知,請宣佈時不必謂某某寄來為要」。此信以外,居士並附了一張此案更詳細的經過,現在一併刊出,大家更要特別注意一讀。

『中國國民黨第三屆第四次全體會議關於「中華民國廟產興學促進會呈請撥廟產興學案」之批辦。本案經教育組審查,認為應送政府發交教育部會同內政部及古物保管委員會妥擬辦法,十二月廿三日已由府交行政院轉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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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反對廟產興學的特刊發出,今日接到中國佛教執行委員鍾康候居士的覆函,對於我們主張召開大會的辦法表示妥善……我們同志要大家一心,一致主張下面的兩種辦法。

(一)督促中國佛教會立即召開全國佛教徒大會。除急速應付此次「廟產興學」一案外,至少要做到下面幾件大事。

一、要根據戒律,佛教所有教產,不得為一寺一廟的寺產或廟產,當定為佛教公產,歸各省各縣佛教公共機關(佛教會)管理。
二、要根據教法及原始佛教的情形,並合乎現在的潮流國情,整頓僧伽制度,訂立各種教規。(如佛教會組織法、寺院組織法、僧尼薙度法等等)。
三、要限於相當時期內,組織各省各縣佛教會。
四、要限於相當時期內,行考試制度。
五、要將全國佛寺於相當時期內,整頓為各宗各學系的道場。
六、要將全國僧尼登記試入各宗各學系道場,真修實學。

(二)如其中國佛教會在兩個月以內,不能召開全國佛徒大會,或開大會不能解決辦理上舉諸事,我們為衛教起見及為盡佛徒住持佛教的責任,當另謀組織,對內對外發表重要宣言,並集合相當力量,要求政府澈底整頓佛教,誓願犧牲,誓願奮鬥!

諸位同志如有高見,請速發表。如對我的主張完全贊同,亦速望函告,俾留彙送中國佛教會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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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並備將來連名呈請中央政府,至急至急。千萬萬萬。大醒謹白二十一年一月三日夜分。

四、浙江省佛教全體呼籲反對

近來各處寺庵被人侵奪消息,及收益之事,又復層見迭出。本會據各縣佛教會及寺庵住持,紛紛報告,請求援助。均經分別轉呈或函達縣政府,請予維護。但僧眾財產,同受法律保障,何以長此被人覬覦?癥結所在,應知挽救。奈各寺僧人,內多茫然,僅知乞憐求援,總非根本辦法……佛教具無上智慧,為大乘救世之道。總理曾講述。無奈教徒既鮮明達教典,又難恪遵戒規,對於社會建設,如公益慈善等事,及佛門青年應栽培之教育,均漠不關心。捫心自問,於教徒資格,甯無虧缺?無怪近來社會有佛法可貴,教徒可厭之語。一部份人為社會所厭棄,則排斥侮辱勢所難免,遑言財產之享有耶?補救之方,首在團結,要知佛教會須由全體佛教徒集合組織而成,教徒均為教會之份子,並非離教徒以外別有教會,教徒對於組織支會,均須有相當之認識及努力,方足以謀教務之穩固及發展會中委員係受教徒公共之推選,執行會務,自當一致擁護,俾利進展。乃查各寺僧眾,平日對於教會,多有罔知關係,視同外界,一旦事急,遽然求援,權救一時,終非善策,外侮之來,恐無已時。本會為謀全體教務之進展,及實現教徒應盡建設之責任起見,為此通告一體知照,務望咸體斯意,一洗舊觀念,共同努力,以謀團結,存亡所繫,以對付現在廟產興學等運動,幸毋忽視為要。浙江省佛教會(同註十五)

五、江蘇省仁山法師警告我國僧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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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江蘇省仁山法師亦發出呼籲,並警告全國僧伽:

「嗚乎!我國僧伽何其不幸,處於現在惡劣之時代乎?總理主義,雖昭告一切民眾:博愛平等,民族平等,民權平等,民生平等,信仰平等。一般知識份子,熟視無覩,公然反抗,屏我僧尼於同類之外。如中央大學教授邰爽秋,則有廟產興學促進會之建設。京市府,則有利用全國廟產,推廣全國義務教育之提案。各級黨部,則有取締僧尼之標語。觸處鴞聲,驚心動魄,誠令我百思而莫得其解也。豈總理黨綱,規定僧尼非民族乎?無民權乎?不應生活者乎?不然,何一再有此不平之言論,喧騰於全國中也?嗟嗟!物必自腐,而後蟲生;身必內虛,而後病入。返觀我目下僧尼情形,則外侮紛來,實有其自招之道也。佛教要義三大綱領:曰戒學,曰定學,曰慧學。為僧不講三學,則剃髮染衣究竟何為?建築庵宇究竟何事?營謀田產究竟何用?忘失本來面目,甘作浪蕩墮民,無怪一般群眾,嗤我為蛀蟲,譏我為懶漢。鷹瞵虎視,而急欲改我廟,奪我產,逐我僧尼,而消滅我二千年流傳博大精深之佛教也。值此知識競爭高潮時代,凡百事業,均有學校;士有學,農有學,工有學,商有學,兵有學,婦女有學,乃至盲聾喑啞,悉皆有學。獨我三藏經典,深如淵海,不設學校以研究之,豈非咄咄大怪事耶?鄉村小廟無知之僧不論矣,甚至名山大剎之領袖,亦皆有眼如盲,有耳如聾,不覩現時之景象,不聞外界之風潮,終日夢夢,毫無振作,坐令大好寺院變為俗校者有之矣,難得良田提為校費者有之矣。蠶食鯨吞,日漸消滅,廣東河南,其前車也。當知佛法,本無定相,乃隨機隨時,融通無礙之教也。時機既變,教法亦變。變其用,不變其體;變其形式,不變其精神。經所謂因機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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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隨類化身,即此意也。奈何學佛僧伽,死守上殿念經之陳規,不變為研究學術之妙用;耽著拜懺度鬼之生涯,不變為宏法利人之事業。受世唾罵,不知羞慚;嘲為迷信,毫無答辯;形同啞羊,任人宰殺,痛哉!其忍辱波羅蜜也!長此不變,則寺院僧伽盡形消滅,實踐廣東河南覆轍,可計年而待也。以我佛無上光明,濟世度人之大教,斷送於不知善變之僧伽,不亦冤且枉哉!易曰: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伊尹曰:用其新,去其陳,病乃不存。夜不炳燭則昧,冬不禦棉則寒,渡河而乘車者危,易症而嘗舊方者死。僧伽!僧伽!時機非昔,法亦當更。僅恃少數智僧信士,抵抗風潮,暫維現狀,是為治末。實行改革,廣造人材,宣傳佛法,是為治本。不務其本,而重於末,其為效力亦甚微矣。鳴乎!有寺院為現成之校址,有田產為已積之基金,有比丘為已招之學子,大剎首領僅一動念,頃致刻化腐朽而為奇,轉卑下而為高上。為己為人,為法為教,善莫善此!何故瞑目不顧,束手待斃。致為我佛永劫之罪人也?噫!」 (註十六)

從以上各地電訊觀之,全國佛徒一致要求團結,召開中國佛教會,以謀對策,這是佛教生死存亡關頭的唯一要求。

第六節 召開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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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廟產興學運動,乃促成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之召開,民國二十年四月八日於上海總會召集。茲將出席代表人數及會議議決各項事由,摘錄於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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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本月四日假赫德路十九號覺園開會。到會者,有大會報到之代表。委員代表圓瑛、太虛、德浩、惠宗、方成、却非、仁山、大悲、妙蓮、慧輪、克全、吉堂、禪定、體空、德寬、靜觀、王一亭、聞蘭亭、鍾康侯、徐平軒、謝鑄陳、范古農、李雲書、朱石僧、黃健六、王森甫、馬貢芳、西康諾那活佛班禪代表朱福南、內蒙章嘉活佛代表巴彥濟爾噶勒、李鴻遠、陝西康寄遙、河南海浩、西竟、五臺山丹僧佛爺、北平臺源、紹奘、山東克全、安徽容虛、舒鐵香、王子春、浙江智圓、竹溪、黃大捨、王少廷、湖北曉風、了塵、羅曜青、德融、湖南了意、雷孟強、四川滿智、南洋玉慧觀、雲南虛雲、安定、大願、孫繼庵、福建惟照、雨安、道根、凈航、爾峻、天臺山若冰、授松、閩南聞道、普陀瑩照、江蘇讓之、可端、靄亭、松山、嘉善汪榖人、蘇州雨峯、道恒、覺海、心傳、智坤、南通振宗、靜如、守方、南京古曇、仰山、遠塵、道香、北平雍和宮烏爾吉圖秘書王安田、木瀆佛教會胡天樸、西園戒幢寺果銘、法藏寺慧開、重慶佛學社何北衡、柏林佛學研究社常惺、九華佛學院若瓢、閩南佛學院墨禪、武昌佛學院能空、杭州佛學會賈東初、泰縣居士林錢誠善、陳秉良、南京居士林甘貢三、世界佛教居士林曾友生、朱石儈、劉達儒、佛學半月刊社徐英範、劉因渠、顧仲安、佛教正信會陳仲喈、徐尋僧、南京佛學會黃懺華、王少湖、上海佛教會以和、松峯、 真實、普耀、重慶代表果善、渭軒等。提案有數十件,分四組審查。(一)整理會務組。(二)整頓教規組。(三)教育僧徒組。(四)宣傳佛教及保護寺產組。於四月八日起至十一日閉會。第一日(八日,上午舉行開會儀式。行禮如儀後,公推太虛法師等五人為主席團,次由前任常委報告會務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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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旋舉行佛誕慶祝典禮。下午主席報告各方面提案,經全體代表詳加討論,旋分提案為整理教規等四組,推可成和尚等十八人為審查委員。第二日(九日)上午審查委員報告審查經過。下午選舉第三屆執監委員。釋太虛、王一亭等三十六人當選為執行委員。諾那呼圖克圖、章嘉呼圖克圖、焦易堂等十二人當選為監察委員。晚間在功德林設蔬餐招待。第三日(十日)全日繼續討論議案。第四日(十一)上午全體執監委員就職,推定常務委員九人。下午第一次常務會。」 (註十七)

這是全國佛教徒從未有的大團結,人人深知這是佛教存亡的關頭,不特包括各省各縣諸山住持及各省佛教會,以及蒙藏佛教代表會聚一堂,如此會聚,實開全國佛教徒從未有之團結盛況,共謀挽救佛教危亡。

太虛大師出席全國佛教會議,經選為執行委員。大師隨即提出「告全國佛教徒代表書」,指出當時中國佛教諸多不合法的事件,大師謂:「本會第二屆以來,經費益枯窘,人才益凋敝,常務委員會開會,每不合會章,如委託非本會委員為代理人,及一人同時代理二人之違反辦事細則第八條,若開會不推定主席、記錄,不具開會儀式等。又佛教總辦事處,而辦事員中甚至無一僧人或正信居士,如何能成為全國佛教最高機關,而期其能得全國佛教之信託,振興佛教事業耶?今謂如中國佛教會要續辦者:一、必須精選才德僧伽,正信居士,以構成常務委員會及總辦事處。每半月須將議辦之事,通知全體執監委員與各省佛教會,以憑糾察。二、最少須籌有確定之常費三萬元,除常委及辦事員能有安定之辦事經費外,並辦一萬不能少之會報,及急需之『全國各級佛教會辦事僧員訓練班』,以期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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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縣佛教會,陸續可得有能貫徹本會宗旨之辦事僧員。否則,空掛招牌,而每徒託耗討乞得來之數千元之經費,反為佛教增加許多不合理不體面之情節,倒不如從速將中國佛教會自動解散,取銷之為愈」。「不能振作,應即取銷,願先決定,然後改選。」

太虛大師這一番慷慨情理具備的開導,於是改選結果,太師一系獲得勝利,一向包辦操縱之滬杭名流居士都失敗了,台源、仁山、謝鑄陳、黃懺華並任執委。黃健六、鍾康侯等都落選(註十八)。於是太虛、仁山、王一亭、謝鑄陳等全部接管中國佛教會,並移至南京毗盧寺辦公。

太虛大師經常駐錫南京中國佛教會辦公,一面宣揚佛法,一面進行向國民政府立案,及推行各項 改革運動,辦事二月,進展迅速。這時,首都開國民會議,太虛大師有「上國民會議代表諸公意見書」。

上國民會議代表諸公意見書

「敬陳者:茲值

全國賢俊,聚集首都,本

總理之遺教,匯民眾之公意,制訓政之約法,謀統一之建設。太虛歡忭慶祝之餘,不禁發生誠懇深摯之願望,鬱然有不能已於言者,請為諸公覼縷陳之。」

一曰、建設之所基也。國民革命雖不能不經過破壞之程序,而其目的固在乎建設。顧民國迄今二十年矣,對內剷除帝制及軍閥,對外取銷不平等條約,凡此破壞工作,雖已成功十之七八,而心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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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也,物質建設也,三民主義之國家建設也,千百中猶未能實現其一二者何耶?論者每諉之以貧,而實則吾國之民勤物阜,貧非其因而亂實致之。然亂之不能已者,則由迭經大變動之後,全國官民尚無一共尊共守之法,能樹立威信,以為建設政治及社會新秩序之所基,遂致奢侈相尚,各存僥倖之情,傾奪為能,罔恤呼籲之隱。於是弱者填溝壑,強者挺鋒鏑,而亂乃無止時。今有訓政時期約法之制定,固可為全國官民同遵之弘軌,然果能為建設政治及社會新秩序之所基與否,當視能雷厲風行樹立威信與否以為斷。今約法草案之披露者,固曰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與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也。然自吾國佛教僧徒在今日所處地位觀之,抑何不平等不自由之甚耶?夫佛教之僧,與耶教回教等宗教師相同,雖無高出一般人民以上之特殊地位,固應有一般人民平等之地位也。至於佛教之寺產,亦應等於耶教回教所有之教產,在法律上,則為屬於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所有財產,應與一般人民財產,同享其保護之權利。乃徒以其為佛教僧及佛教僧所住持之寺產之故,既另訂監督寺廟條例,及蒙古西藏等處喇嘛寺廟管理規則,而又任人佔奪、摧毀、變賣,為興學、造路、住兵或其他任何公立機關私人團體之用。不惟外省各地之情形不可聞問,既就首都諸佛寺而論,大抵皆為軍警或機關團體所佔,且任意改造屋宇,摧毀法物經像,甚至於變售基地田產。如此公然而違法之舉動,尚何人民一律平等與信教自由之可言?今於會議未閉幕以前,若不能令首都各界之佔用佛寺摧毀法物變售僧產者,立即恢復歸還,並通電各省縣市於三個月以內悉照首都辦理,禁止以後永遠不得有侵佔佛寺僧產之事,則約法之威信無由樹立,而社會之新秩序亦將莫從建設。愈亂愈貧,凡百建設勢必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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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之處,夫此其翫法敗紀之一端耳,其他若官若民之惟強是逞,魚肉貧弱無告民眾者,何可勝舉?故非樹「官民必同遵約法」之威信,則無以定建設之基也。

二曰、統一之所關也。中華民國完整之領土,非合各省市與蒙古西藏所構成者耶?中華民族完整之民族,非合漢藏蒙滿回所構成者耶?然藏蒙滿皆信佛教,而漢族亦信佛為多,且藏蒙尤完全為信佛民眾所居之區域。於佛教從之則化,違之則梗,故前此達賴代表對新聞記者發表關於國民會議西藏代表人選之意見云:此次辦理選舉,應注意者,西藏乃佛教區域,昔與漢土結合之因緣,亦以佛教,其域中大小佛寺,不止八萬四千。喇嘛(出家學佛者)數尤夥,可云除居士(在家信佛者)外即喇嘛,除喇嘛外均是居士,故西藏全土除少數外居留人,無論何種職業團體,皆皈依佛教,皆惟三大寺之命是從,康藏皆然,選舉時不可忽略此種精神云;又蒙古章嘉呈國府云:查蒙古會議提案推翻喇嘛制度,不思若議而不能實行,是失中央威信,況違反我政府撫綏蕃屬之至意,有關於家國治亂甚大。又蒙古佛教徒請願云:喇嘛教本為佛教,其黃教又是正統,自明清以逮民國,藉以使屏藩內向,忠勤國家,此黃教所以獨有大功於中國也。昔清世宗有言:柔遠能邇之道,孔子言之,而歷代君相皆不明其義,本朝不設邊防,恃蒙古西藏之部落如屏藩耳。按此清初之所以統一而治也。光緒十九年,庫倫哲布尊丹巴入朝,不加優禮,益之以趙爾豐之貪掠,西藏達賴遂向英國。按此清末之所以分崩而亂也。數年前西康諾那過川,軍政當局優禮以留之,而其時適有以毀寺逐僧提產倡者,諾那曰:今佛教且毀,尚留奈何為乎?怫然欲行,四川當局遂寢其議。又前月中國佛教會開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達賴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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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却仲尼與班禪章嘉皆派代表出席,諾那與五臺山之齊丹僧則親出席,現皆被選為中國佛教會監察委員。由此可知興崇佛教大有造於蒙藏康青人心之歸向,而甚為民國統一之所關也。

三曰、統一與建設之大本也。統一與建設之本何在?曰在全國全民族之人心,能和平統一而共趨於建設之途耳。故總理注重思想信仰之統一,而高唱心理建設也。今統一中華民族以建設中華民國之大道,固在三民主義,然論者每不知三民主義一貫之精神所在,以致時有避重就輕於一民主義二民主義而發生紛歧者,其實三民主義固由一貫之精神而出。總理嘗言為愛人而革命。又每言三民主義即是民有民治民享,乃是為國民或為世界人民謀福利之主義,故其一貫精神唯在「為民造福」,可謂之「為民主義」。「民」即人類已組成各種團體者。人類團體之最完成者為「國」。故為民造福當先就自國國民造起。而國民福利所關者有三方面:此國民與其他國民相對而求得自由平等之尊榮,於是有民族主義。此國民全體與其分子相對而求得自由平等之權利,於是有民權主義。此國民及其分子與其他各國民共處之自然界相對,而求得自由平等之享用,於是有民生主義。雖有此三方面而要之則唯為民造福之一貫精神而已。為民者,謂非為個人或為任何私人及為任何他物,而唯是為國民或為世界人民也。此種純粹利他之為民主義,頗為向來只知為身為家之國人所難體會,故中華民族至今未能養成三民主義之建國心理。然佛教在中國千數百年以來,佛菩薩大慈大悲、救苦救難、濟世濟人、普度眾生之意義,已為婦孺雅俗之所同喻,若能因勢利導而巧譬善喻以闡明之,則國民之心理自易統一於為民造福之三民主義。且各人皆能體會純粹利他而為民造福之三民主義,實行建設三民主義之民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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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國家或社會之制度,每與其時代思想之宇宙信仰相一致。換言之,即以某種宇宙信仰為背景而建設某種之國家或社會也。往者嘗以一神所剏造及宰治之宇宙信仰為背景而建立朕即國家之帝制國家,然近代歐美各國雖變成立憲或共和之民治國家,以猶沿襲一神之宇宙信仰,遂未能造成真正民治之民國。放觀古今中外一切教學能徹底證明「諸法眾緣生」而建立「由一切眾生眾多因緣所構成之宇宙觀」者,厥惟佛教。換言之,即惟佛教可為建設真正民國民治社會之信仰,惟佛教眾緣所成之宇宙觀,可為建設三民主義國家之宇宙背景而已。據前來所述之二事,可知以佛學發揚光大三民主義之精義,實為今日統一與建設之大本也。右陳三事,太虛愚見認為吾國今日所必需之根本要圖,恭效獻曝之忱,謹所芻蕘之采。此上

國民會議代表諸公鈞鑒。」(註十九)釋太虛

太虛大師書上後,不特使廟產興學打銷,促成中佛會許可設立,並經班禪大師提出會議通過保護佛教法案。國民政府於民國二十年八月一日公布維護寺產之訓令(第四零零號)謂:以後無論軍警,以及機關團體個人等,如有侵奪佔用佛寺僧產者,概依法律辦理。中佛會之成立,至此始獲中央黨部之認可。(註二十)

(甲)國府訓令文曰:「為令遵事,據行政院呈稱:『為呈請事,審查前奉鈞府交辦國民會議羅桑楚臣等,提議保障漢蒙藏佛教從約法上所許之國民權利一案,到院;經令據內政部復稱:「查原提案辦法,第一第二兩項:由國民政府通令首都各省市,各邊地,佔用佛寺僧產者,一律恢復原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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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事實,殊多窒礙。蓋自監督寺廟條例公布後,本部督促各省市政府,對於寺產,均依照條例處理,若一律恢復原狀,事實已不可能,徒滋糾紛,無裨實際。至第三項,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以後無論軍警以及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等,如有侵奪佔用佛寺僧產者,概依法律辦理云云。查約法第六第十一第十六十七等條,規定詳明,所請通令一節,事屬可行。可否由鈞院呈請國民政府通行之處,本部未敢擅專,理合備文呈復察核施行。」等情;據此,經提出本院第三十二次國務會議決照辦。除指令外,理合具文呈請鈞府鑒核施行,指令祇遵。』等情;據此,應准照辦,除指示並分行外,合行抄發原提案,仰令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計抄國民會議代表羅桑楚臣等原提案一件。(註二十一)

主席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中正

(乙)提議(理由)查約法草案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民無男女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條—人民之住所,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錮。第十一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十六條—人民之財產,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或沒收。第十七條—人民財產所有權之行使,在不妨害公共利益之範圍內,受法律之保障。第十九條—人民依法律有財產繼承權。據此,佛教之漢僧及喇嘛,與其他各宗教師平等,亦與自由職業之律師會計師平等,固不能以其為佛教之僧及喇嘛,而失去法律上之平等。然則僧及喇嘛住所之寺院,亦應為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入,或佔用僧及喇嘛所有之佛教財產。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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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與繼承亦應有法律之安全保障,為任何人所不能任意侵佔毀壞或變更之者!乃者清季民國以來,各地軍隊、警察、學校,以及各公共機關各私法團體,或任何強有力之個人,隨時隨處,皆有任意侵奪佔用,甚或毀壞變售之者。比年以來,益復加厲,就首都觀之,已為軍警等所蹂躙至無復一所完整之佛寺。在此一般人民所共見之普通違法行動,若於約法制定之後,仍不能有所制裁,其何以樹約法之威信,以為五族統一,百業建設之基本耶?

(丙)辦法:(一)由國民政府嚴令首都各佔用佛寺僧產者,於國民會議未閉幕前,一律恢復原狀。(二)由國民政府通令各省市各邊地,轉飭各處佔用佛寺僧產者,於最近期內一律恢復原狀。(三)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以後無論軍警,以及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等,如有侵奪佔用佛寺僧產者,概依法律辦理。

我們對此提議之理由中「……清季民國以來,各地軍警學校,以及公共機關,各私法團體,或任何強有力個人,隨時隨處,皆有任意侵奪佔用,甚或毀壞變售者。」數語,政府在法律上不能保障其信仰宗教之國民,不唯對內有喪法治之精神,對外更難樹立約法之威信。佛教又怎能不衰落,更無法存在!

第七節 中國佛教會獲准成立之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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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七年,內政部長薛篤弼先生有「改僧寺為學校的建議」,及中大教授邰爽秋廟產興學的方案,民十八年又訂立「管理寺廟條例二十一條」,其目的,乃在利用法令條文來實行廟產興學,當時佛教因缺少全國統一的組織,無法團結全國佛教的力量來對抗薛篤弼與邰爽秋。先是民國十七年太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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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因獲蔣主席核可成立「中國佛學會」,民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謝健、黃懺華等,乃以中國佛學會名義,會同江浙佛教諸山,召集十七省代表,於上海舉行全國佛教代表會議,決議成立佛教會,擬定章程,呈請黨部及內政部備案,並請修正管理寺廟條例,這是中國佛教會成立的起因。假使不是先有「佛學會」帶路,則「佛教會」也許就無法產生。民國十八年,太虛大師由歐美弘法歸來,出席第一次執監委員會,太虛大師被舉為常務委員,中國佛教會章程,由太虛大師與王一亭居士聯名上書蔣主席,並由王一亭親謁蔣主席,呈述成立中國佛教會的情由。當時僅得內政部備案,黨部方面,猶未批准(註二十二),試看行政院六月三日批云:

「呈及會章均悉,此案前准國民政府文官處公函開:『奉主席諭,交行政院轉飭內政部查照備案等由』,業已由院轉飭內政部查照備案矣。仰即知照,此批。」

由此得知,太虛大師與王一亭為謀中國佛教會合法產生,可謂用盡心機。在蔣主席庇蔭之下,中國佛教會應如何集中全國優秀人才,運用佛教豐富的資產,配合訓政開始,建設適應時代要求之新中國佛教,始不負蔣主席的德意。無如少數保守僧徒猶臥在懵懂裏,只知把持教會,利用教會為個人爭取名利場所。因此,「中佛會」自成立以來,不特未能團結教友,振興佛教,反處處阻礙佛教的建設。(歷屆主持教會者,其於佛教是功是罪,尚待治史者來審定。)以致佛教一籌莫展。誠如王一亭居士致太虛大師書云:

「震屢與僧界陳述各情,請各叢林諸山大發慈悲,使佛教會及佛學會有一種真實辦法……僧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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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者少,內部問題,更難於對外。……五月一日。」

「僧界中於佛法真宗旨不能實行,深為可惜!即負責辦事者,亦少能如法師之眼界……七月三十日。」

民國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上海開第二次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中國佛教會於十八日,因賴 蔣主席的飭令,始獲內政部批准。

未幾,中國佛教會獲得中央黨部認可。於是中國佛教會,經黨政兩方面認定為合法的團體。這是中國佛教會獲准成立的經過。因新舊觀念不一致,對內既未能發生領導作用,對外又未能抵禦侵略。

民國二十二年九月,在武昌召集湖北全省縣區教育行政會議,對各縣提出的教育經費案件,討論結果,有關主張廟產興學案者,約有數項,茲摘錄於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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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提出者
一、收廟產為學產案光化縣
二、抽收廟會用祭等產興各縣區立小學校經費案英山縣
三、提出各縣區紳董經管無正當用途之廟產作義務教育經費案南漳縣
四、各縣應登記寺廟產勒令劃撥其財產一部分創辦民眾教育或鄉村小學案靳春縣
五、各縣祖廟產所立學校經費應行集中案浠水縣
六、擬各縣鄉義莊祭產辦理小學案黃梅縣
七、各縣祠廟產收益可否提出興學以利教育案漢梅縣
八、擬提倡祖廟產興學以宏教育而期普及案枝工縣
九、徵收迷信物品捐以補助社會教育案(以下案件遲到未及提出者)英山縣
十、請教育廳勒令各姓將祠廟會產提成興學案陽新縣
十一、沒收匪產絕產作教育經費並釐定各縣廟產興辦教育事業辦法通告施行案第八區行政專員公署
十二、請令各縣轉飭各殷實寺廟會館宗祠興辦學校案榖城縣
十三、抽收迷信物品捐以資擴充教育經費案宜都縣
十四、各縣應酌提祠廟會產擴充小學案鄂城縣

以上議案討論結果,綜合決議如下:

一、勸誘各縣廟產管理人如實實行興學。

理由:案各縣寺廟之財產,縣政府任由寺廟主持者隨意收支,其使用多不正當。應遵照「監督寺廟條例」對各縣政府廟產使之登記完了,再視其財產之情形,以其一部分創辦民眾教育或鄉村小學。

辦法

1各縣政府使寺廟管理人迅速實行寺廟財產之登記。
2應于寺廟財產之多少,使管理人興辦民眾教育或鄉村小學。如單獨不能之時,可與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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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實行合辦。
3各寺廟之興學費額決定之後,縣政府應當選拔該寺廟附近居住之公正紳士及熱心教育者,組織委員會,管理一切該寺廟興學有關事項。

二、縣區紳董所管理無正當用途寺廟,應充當義務教育經費。

理由:曾依政府命令暫時擱置廟產興學之無有僧道住持寺廟,由當地紳董管理,多作不正當之使用。並有多數中飽該紳之私囊。

由於以上湖北省的實際教育家如此極端的希望廟產興學,民國二十四年十二月,便有江蘇省教育廳長周佛海,山東省教育廳長何思源,以及安徽、浙江、湖南、河南等七省教育廳長連名請求教育部許可以各地廟產充學經費,以其屋宇轉用為校舍,也就是實行「監督寺廟條例」第五條乃至第八條之規定。又根據第十條:「寺廟興辦公益事業規則」及第五條所訂之出資標準,以充當短期小學及其他地方教育事業之經費,而便減輕人民之負擔。當時政府對七省教育廳聯名提議廟產興學一案,乃採取慎審態度,未予應諾。

民國以來,社會教育界人士始終不放棄以廟產為興辦教育的目標,一方面由於教育界的貧困,一方面由於中國佛教教團缺乏堅強組織及優秀領導人材,本身既缺乏雄壯的氣魄,形成衰弱,予人以可乘之機。所謂「物必先腐然後蟲生」。同時,社會教育界人士亦有欺軟怕惡的心理。當時內蒙各地有天主教之大地主大資本家,沿海港灣有外國傳教師所建立之新教堂,在治外法權的特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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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切免稅,並且使教民逃稅,教堂成了逃匿的庇護所,未聞政府對這些外國宗教團體有所異議。

第八節 名流居士製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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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教團,原分僧伽佛教,及居士佛教而以僧伽為佛教的領導。近代佛教中,居士佛教逐漸抬頭,顯欲取代僧伽而領導之,故三寶之外,又有四寶之說。其實,居士中僅有極少數懷有此種野心,且多為失意的政客,及落伍的軍人。這些人在政治上雖經失意,但其領導慾望仍然熾盛,所以他們混入佛門,並無意懺悔,仍圖借重佛教群眾關係,作為進入政治舞台的資本。因此,中國佛教會,本可乘此時機,革新僧制,配合訓政開始,建設適應時機之新佛教。無如主持教會者,祇知個人名利,不惜與名流居士勾結,把持教會,致使佛教未能團結,為居士佛教史上留下了最醜惡的污點。佛教之所以不能團結,主要的因素,簡述於次。

(一)民國二十年太虛大師一系當選中國佛教會常務委員後,即將會所移至南京辦公,正以積極精神,圖建設新中國佛教之際,一班落選名流居士於心不甘,先唆使圓瑛辭職,繼則促使江浙諸山所承認的經費抗命不繳,想以經濟封鎖政策,迫使中國佛教會垮台。太虛大師認為身為佛教徒應有共謀振興佛教的菩薩心腸,那知竟利用卑鄙的手段破壞佛教,不惜斷送佛教前途,以遂個人的慾望,因而恥與為伍,憤然辭職,從此不過問中國佛教會的事。後經王一亭居士出面調解,以折衷辦法,即中國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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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所在南京,由太虛大師及謝鑄陳主持會務,上海設駐滬辦事處,常務召開,或即在上海開會,由圓瑛、王一亭主持,並公推鍾康候為駐滬辦事處秘書長,每月致送車費五十元(註二十四)。嗚呼!為爭取一個秘書長名義及五十元車資,竟將堂堂的中國佛教鬧得七零八落,這就是當時名流居士熱心護法的真面目!

太虛大師認為這種協意挽留,等於中國佛教會分家,也是一種偷天換日的手法,於事無補。必將置南京總會於不顧,同時,又將如何向全國佛教徒交待。圓瑛為江浙諸山叢林及名流居士所擁戴為反對佛教改革的首腦,於是太虛大師終於登報聲明退出中國佛教會,從此所謂「中國佛教會」,成為上海區少數人駕駛的機構,已不復稱當為「中國佛教會」,更不發生任何作用。

(二)中國佛教會不能團結,表面上是太虛與圓瑛新舊觀念不同,實際上夾雜名流居士從中製造是非。當太虛大師一系初選獲勝,安徽籍黃健六,原係保守派分子,不甘寂寞,致書太虛大師分發傳單,指會議選舉為不合法,建議中國佛教會移京辦公亦不合法。及太虛大師登報聲明退出中國佛教會後,雲南、四川、湖南、湖北等省佛教會,紛紛攻擊黃健六,而挽留太虛大師的電報,如雪片飛來。茲將有關太虛大師復黃健六函附後,以明其內容用意何在!

「惠書展悉。雖則溢譽之辭,才追繡虎;其如無悔之意,德躍亢龍。然此個己之間,亦何關於得失!憶前者華札朝至,蕪緘夕復。亦既披陳實情,冀袪疑滯。並云:如有良方,願承明教;儻求改進,儘可提商。乃遽爾印刷分發,挑起教內之鬥爭;報章騰播,引來俗間之非毀。致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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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之半數經費,抗延不繳;議決之會務僧員養成,設辦莫從。百事阻撓,群凶肆擾。不惟口吐刀矛,上搖監察院之聽;直欲身如屠膾,下挾流氓幫之威,弟兄反目,邪外快心。廟產興學,雖打銷於國民會議而又促成立;佛會許設,雖通過於中央黨部而仍莫進行,事至於斯,勢安可為!宣佈退出,夫豈容已!紙老虎戳穿,不堪再用;破沙盆扶起,但逞偏鋒。鹵莾為能,未嘗非法而竟成非法;駢枝亂設(指上海辦事處),已是糟糕而更成糟糕。未見調聏有方,硬為拉扯奚益!應移居士之熱誠,從事眾頑之感化。稍解惟我惟私之痴,微發為教為眾之意。勿存把持,重謀組織。欲建僧寶之住持,必為僧制之整理;斯言決定,可喻金剛!實施方案,能立初步基礎;新進危言,本祇什一希冀。若得提携之道,不難和合以行。吾自審捨身捨心,救僧救世,慧德無讓古賢,福祿乃遜時傖!每逢隨俗浮沉,可括囊無咎無譽;纔一發心拯拔,輒招致疑神疑鬼。進無可許,退猶不容!憎愱所屈,濫小報詈為修羅;顛倒之極,提名信誣為邰(爽秋)黨。縱無傷吾之毫髮,亦可覘世之響趨。出任勞苦,徒損自他,則不惟我應忘世,而世亦應忘我矣!嗟呼!居士,亦能永忘之歟!」(註二十三)

自此而後,所謂「中國佛教會」也者,僅有其名,更不發生任何作用,對內既不能團結,對外又不能抵禦,完全陷入生不生死不死的狀態!

不僅如此,中國佛教會原分三級制度,即國、省、縣,這是配合國家行政制度制定,乃屬必然的事。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主持中佛會者,異想天開,以遂個人野心,竟欲廢除省級制,改三級制為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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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制,改常務委員制為理事長制,便於直接控制縣會,實行個人永遠獨裁制,於是遭全國佛教徒一致反對,抗訴於內政部及中央黨部,醞釀中佛會重組運動。

(三)民國二十五年五月間,江蘇、湖南、安徽、雲南、四川等七省,再度通電抨擊中佛會,省分會之恢復,已不可免。主持中佛會者,遭此打擊,即欲退出中國佛教會。黃健六、屈文六等,不忍其退出中佛會,擬擁印光大師為理事長,唱全體合作之說,並請王茂如(王柏齡)、常惺出面斡旋。不久,大悲、屈文六陪同圓瑛,訪問太虛大師於上海雪竇寺分院,以謀共舉佛教會事。但圓瑛。屈文六等,原屬同一系人物,對於佛教會,別有用心,毫無誠意,僅欲召開少數人會議,作為掩飾,因此,太虛大師致書屈文六告以合作之原則:

「比來屢接清言,深感尊重三寶,調融四眾之誠願,實為復興中國佛教之精神要素。蓋今後佛教之建立,須託命於四眾有秩序之和合組織,不和合不能有秩序,無秩序亦不能和合。民國十八年來之佛教會,殆因缺秩序,而致欠和合歟!」

夫服膺無我,方為佛子。況圓瑛法師與虛三十餘年之友誼,在人目無所間。然惟論佛教會之事,就目前為寧息紛爭計,曾面告應速作容納各方修改會章提議之表示。嗣晤常惺、大悲、寬道諸師,亦談及針病得穴之點。今偶閱最近之聯席會議錄,知第八屆大會已定十月上半月舉行,則至遲亦相距三個月零耳。又閱所報告去年以後徵求會員之總數,只得一萬零二百餘人。……縱能集此數個市縣之數十名代表,亦寧足開成號稱『中華全國佛教徒組織之中國佛教會之全國佛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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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耶?且報告中,雖云已組織成六省分辦事處,然據傳聞,則湖南、四川、福建諸省,皆在與原設省佛教會爭執中。凡是癥結之所成,設不於事前速謀周洽之法,恐雖開會,亦無成效」。(註二十五)

為此,純以希望為好之吾意,提議將第八屆大會之代表選出,定為:原有省佛教會,或已取銷省佛會,且曾依新章改組之各縣市佛教會,則依新章選舉。在原有省佛教會未取銷,且多縣佛會亦未改組之省分,於茲新章未照及行,將議修改之期內,得仍依舊章由各省會選代表出席大會。如此,庶不捨棄原有組織之(遍於十六七省)諸省縣佛教會以自殘其肢體,且亦為容納爭議而解息糾紛之一道」。(註二十六)

「並議定:代表大會,須選出代表超過當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方得開會。又增主席團為七人,由常務理事、理事、監事中各推一人,選出代表推選四人,原理事長(圓瑛),不加入主席團,例如民二十年蔣主席之國民大會,大會秘書處亦臨時改組之,以示大公無私之意。據是及前談各點,若能即開一常會決議施行,則當進擬修改會章之提案,以為健全其機構之圖。不然,則認茲事尚尠合作之坦途,惟有對於公等表示其敬佩而已。」(註二十七)

於此可知太虛大師對「中佛會」所持之態度,是何等光明磊落,極誠謀團結復興佛教,毫無成見以圖利於一己之偏見。

(四)民國二十五年,中央民眾訓練部張廷灝處長對各省佛教會公開反對中國佛教會擅自修改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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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為重視,乃發表「修訂中國佛教會章程草案」,並徵求眾議,以便責成中佛會作健全的修改。太虛大師作「對於中央民眾訓練部修訂中國佛教會章程草案之商榷」一文,因此,民訓部責成中佛會在毗盧寺召開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約太虛大師必須出席,謂中國在國難中,不同政見,已經統一起來,佛教徒應捨除我見,真誠合作。中佛會在南京開理監事會,召開代表大會,主張由太虛大師與圓瑛各介紹一百名代表,呈部圈定半數,作為出席全國代表大會之代表。(註二十八)

民訓部責成改組中佛會,以期團結,對雙方本無可厚非,唯圓瑛等極不願意合作,只圖掛一空頭「中佛會」招牌,永遠獨霸教會,但對民訓部建議,無法抗拒,於是陽奉陰違,另謀對策,乃運動段祺瑞致書時在廣東之蔣委員長,由段宏網(段祺瑞之侄)與屈文六飛廣州謁蔣院長面遞段函。蔣電陳立夫,著令緩辦。另由屈文六、聞蘭亭等致書時在巴黎之戴傳賢,戴亦電中央黨部,勿過問佛教。(註二十九)

於是,中佛會改組運動,終以法弱魔強,竟如此下場,豈獨佛教不幸,亦復為國家民族之不幸。於此我要敘述佛陀時代一個有趣的故事。那就是舍利弗有位在家教友名叫陀然,居於北印度。舍利弗隨佛至中印度。一日有客由北方來,舍利弗便問起他的那位教友陀然情況怎樣,那位客人便道:他(指陀然)有時利用教友威脅王者,有時又利用王者壓迫教友。」今日之名流居士,其於佛教的用心,無異陀然。其喫齋念佛,究為護法乎,抑是毀法乎!明眼人必知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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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如何健全佛教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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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佛教會,簡稱「中佛會」,自民國十八年獲准成立,迄今已歷數十餘年。無論對組織、會務、事業,始終陷在停滯狀態,毫無發展,不特未能發生領導作用,反製造佛教許多諍論。對中佛會人事問題,我們雖不願多加批評,唯對「中佛會」主要任務,事關全體教徒利益及佛教前途,不得不明白指出,俾大家對「中佛會」有所認識。

A、缺乏領導人才

(一)「中佛會」,是主管全國佛教行政最高機構,其對佛教應新興革的事宜,應有通盤計劃,並負有會權指導與監督的責任。

(二)「中佛會」,既屬全國性,應延攬全國佛教資望較深大德僧徒參加教會,增加教會領導地位,以適應全國教徒要求,不應為一省一域少數人所包辦。

(三)「中佛會」,應設法鼓勵教友興辦僧教育,培植僧才,以佛教文化姿態,參加社會教育文化活動,爭取社會知識界友誼與信仰。

(四)「中佛會」,猶如中央政府,應設法集中全國人力、財力、智慧,革新僧制,整飭教規,以求適應新時代社會需要,不應僅由少數人從中操縱把持,以致一籌莫展。

(五)任何人主持「中佛會」,我們都不反對,問題是在:主持教會,有無其領導的才能,能否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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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的宗旨。

「中佛會」以聯合全國佛教徒實現大乘救世精神,弘宣佛教,利益群眾為宗旨(中佛會宗旨)。從民國十八年獲准成立的中佛會,至民國二十六年,抗戰軍興為止,始終為少數頑固分子三流人物所操縱,排斥賢能,置全國佛教利益於不顧,更談不到實現會章所公布的宗旨!這充分暴露出主持教會者,自私、愚昧、無能,既無領導才智,又無大公無私的風度,以致「中佛會」毫無建樹,誤盡蒼生。

B、組織不健全,一個人民團體能否發生領導作用,不特要有賢能領導人才,並要有健全的組織,俾能發揮其領導作用。「中佛會」在組織方面,顯然不夠健全。試看該會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督導全國佛教團體舉辦事務如下:

(一)興辦慈善公益。
(二)普及平民教育。
(三)提倡農工事業。
(四)設立各種研究所。
(五)宣揚佛教。
(六)整理教規。
(七)其他關於佛教應興應革事業(見中佛會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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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舉七項事務,也是中佛會所督導全國各省、市、縣佛教會事務。這七項事務,不僅空洞不切實際,且多屬外行話。佛教,本屬教育性的機構,以教化群眾為目的,應積極提倡興辦佛教教育,造就弘揚教法高級的人才,才能符合「實現大乘救世精神,弘揚佛教,利益群眾」(會章)宗旨,但該會竟毫不以全國佛教教育為前題,反以諸多不切實際事務,作為敷衍。就如二、三、四項,「中佛會」既非教育部,普及平民教育,無論於人力、財力,都非佛教團體所能勝任!佛教會又非政府機構,又如何提倡「農工事業」,各級教會係管理寺廟行政機構,既非教育部,又非大學院,所謂「設立各種研究所」,為佛學研究所,還是社會學研究所?不獨措詞不明顯,更屬似是而非。凡此數端,不禁令人慨嘆!一個堂堂「中佛會」所應負責督導任務,卻未能規定清楚,還談什麼發揚佛教?

C、缺乏事業中心思想,一個國家,必有一個國家的政策,這是建國施政的綱領。人民團體,必有人民團體的中心思想,這個中心思想,不僅為發揚人民團體的精神,也是保障人民團體利益的中心。

「中佛會」的中心思想,應以發展佛教教育及保護佛教寺產為中心。發展僧教育,以造就僧才,以實現弘揚佛教為目的;保護寺產,亦即是保障全體教徒的利益。於保護寺產方面,就二次廟產興學運動,「中佛會」領導各省市佛教徒反對,呼籲、請願、卻也盡了相當責任。唯就振興僧教育方面,除於二十一年,偶然心血來潮,擬了一個不符教育程序的「佛教學院大綱」,竟把蒙藏文列為外國文,被教育部駁斥為「不識大體」,丟盡了佛教的體面外,別無建樹。既未興辦一所佛學院,以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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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材,即會章所列的事項(如前),亦未辦一所平民學校,更未設立一所研究機構,究不知其所說,普及平民教育,設立各種研究所,是如何普及?及如何設立?祇是紙上談兵,說而不做,殆為主持教會者通病。其原因何在?就是教會本身缺乏事業中心,樣樣事件要做,樣樣都不能做,其結果,一籌莫展。主持教會者,祇知霸佔教會,掛一個空頭招牌,什麼也不做,使教會徒具形骸,沒有靈魂!

由於這種關係,諸多才能卓越者,都不參加教會,致使「中佛會」不能發生領導作用,更不能期望它有多大作為,唯有翹首期望將來賢哲來重整!

第十節 政府無意保護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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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寺產,不論為僧尼私置,或為信徒贈與,都屬寺產,顯屬佛教全體公有之財產,非社會之公產,更非政府機關之公產,在民法上屬自然人或法人之財產,理應受法律保障。軍警及學校團體非法侵害或掠奪,理應送交司法機關審查,不應僅憑行政命令處理。監督寺廟條例既經公布,對佛教寺廟財產,理應獲得切實之保障,但各省掠奪寺廟依然如故,並干涉被損毀寺廟之修復。行政院於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發布第一○五○號訓令,其文內有「若因寺產與學校發生糾紛事件,應屬法院受理,學校無處分之權,請查照飭知等由。」

由於政府不願發還非法掠奪寺廟財產,「唯恐徒滋糾紛,無裨實際」,於此不特可以窺見政府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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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佛教在約法上地位,更談不到保障佛教寺產。因此,各地發生許多干擾寺廟行政的不愉快事件。

(一)干涉宗教儀式

約在十六七年間,江浙各縣寺廟佛像被搗毀,十八年監督寺廟條例頒布後,被搗毀的佛像,理應重行裝鑄恢復原狀。奉化縣黨部竟然干涉寺廟塑像,認為崇拜偶像,提倡迷信。但監督寺廟條例,並無明文規定不准重鑄佛像。但政府始終未曾以平等、民主、自由待遇佛教。約法上所載「信仰自由」,徒為具文。經中央黨部呈請內政部解釋,經多方交涉,直至民國二十年十月內政部頒布訓令不干涉宗教儀式,茲錄其原文如次:

內政部訓令 中華民國二十年十月

為中央黨部決定宗教儀式不加干預案,令浙江民政廳

前據該廳呈:「據奉化縣縣長稱:『該縣陡門橋地方,有大覺寺一所,於民國十六年,被該地農民協會借住,將佛像移出毀壞,現有該寺住持女尼,募捐重塑佛菩薩像,大小五十尊,為該縣黨務整理委員,指為崇拜偶像,提倡迷信,函請加以制止,請示辦理』等情。職廳經查監督寺廟條例,並無明文規定不許重塑佛像,似無制止之必要。惟事關黨部提議,呈請不遵前來,經部呈請行政院,自不應加以干預,即令浙江省執行委員會,依照監督寺廟條例,轉飭奉化縣黨部知照」,等因,令飭轉行遵照。此令。

同時,民國二十四年杭州餘姚縣也發生干涉佛教重塑佛像事,發生糾紛,困擾佛教。內政部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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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社字第一七○九號」,為餘姚縣政府呈請解釋寺廟疑義各點轉請鑒核示遵由 令浙江民政廳!

「呈悉。查來呈所稱各點,現行法令尚無適當條文可資準據。

茲照二十年八月國民政府第四零零號通令保護寺廟財產之原則,並兼顧既成之事實,分別解答如次:(一)某廟佛像,雖已被毀,但其寺廟如尚未被處分者,該寺住持自可將被毀佛像照舊重塑。(二)某廟財產被處分,如在監督寺廟條例公布施行以前,自應維持現狀,毋庸交還。(三)住持某丙之徒能否復為住持,須視住持某丙病故之際,已否依該地方寺廟繼承習慣,取得繼承住持資格,如已取得,該廟復未經處分,該住持某丙之徒,得向當地行政官廳聲請復為住持,並得請求搬回原有偶像。(四)添塑之像,如非應廢止之邪祀,自無不可,合行令仰轉飭知照。此令。」

在當時所謂處分寺產,即是非法掠奪,既屬非法掠奪,理應歸還,何得藉詞,毋庸交還,為合法乎?

由於政府庇護非法掠奪寺廟財產,佛教徒眾更感到政府無意保護佛教!

(二)如何切實保護名勝古蹟

我國名勝古蹟,十之八九都屬佛教場所,故有「天下名山僧居多」之諺言。我們於西北,中原一帶,就看到歷史上許多莊嚴寶塔等文物多賴寺院保存。佛教於中國歷史文化悠久關係之密切,於此可知矣。北伐以後,各省縣寺廟,只要在交通要道,或名勝古剎,規模較大之寺院,都被軍隊駐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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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無廟不駐兵,寺廟成為國家的軍營,任何一座寺廟,只要軍隊駐進去,不是門窗被拆光,就是門扇被燒光,甚至連神像都被劈充作燃料。在抗日以前,各省縣市寺廟,因駐軍隊遭受破壞損失,是無法估計,尤其名勝古蹟。因此,政府非特未能切實依照約法保護佛教,反默許軍警機關佔居寺院破壞佛教。民國時代的佛教,遭受種種壓迫與摧殘,並非來自異教徒,實來自本國政府下級各機關團體,思之不勝痛心之至。

民國二十一年,因松滬戰爭爆發,政府準備長期抗戰,宣布遷都洛陽,考試院院長戴傳賢先生奉命考察西北軍政,中央有意恢復中原文化,戴先生因洛陽白馬寺等名勝古剎,均有軍隊駐紮,目疾心傷,故有重修白馬寺的倡導,以恢復中原文化。對名勝古蹟,遭受破壞者,更是感覺痛心萬分,遂有保護古物委員會成立,並經保管委員會呈請軍政機關,出示保護。

軍政部訓令務兵字第 號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二月

令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

案奉行政院第六一四號訓令內開:

「案奉內政部呈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轉請禁止各寺觀廟宇駐軍並附設爆炸性或震動力大之製造場各節,轉請鑒核施行一案,令仰查核辦理。此令!」等因,並附抄原呈一件,正核辦理,復奉

軍事委員會高二字第六六三號訓令,案同前由。奉此,除呈復並分行外,合行抄發原呈,令仰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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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嗣後對於確係名勝古蹟之寺廟,禁止駐軍,或設立爆炸性及震動力之工廠,已駐入者速行設法遷移為要,此令!

計附抄原呈一件,附錄原呈。

據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呈稱:

案查接管卷內西安辦事處呈稱:「竊以寺觀廟宇,為名勝古蹟之一,其中時有古碑碣遺留及鐫塑之精工者,故整理維護不可不力。乃查此諸建築物中,往往有軍駐紮,以是古物保存之地,遂一變而為牧馬操戈之場,故整理修葺之工作方竣,而破壞損毀之行為隨之,前功盡棄,後繼為難,興念及此,深用皓嘆!又查各寺觀中,有時竟附設富有爆炸性或震動力極大之物品製造工場者,如砲彈製造廠,機器製造廠皆是,此等製造廠,在其工作之進程上,隨時均有摧毀古代建築物及其中所藏古物之虞,為此呈請鈞會從速設法禁止,此後不得更在上述各寺觀廟宇駐紮軍隊,並附設一切有爆炸性或震動力極大之物品製造場,以保古物而揚文化」等情。

據此,查寺觀廟宇,向為名勝古蹟所在,果有上項情事發生,摧毀實屬可慮。業經本會第十次常務會議決議:「呈由鈞部轉呈行政院函請軍事委員會並令飭軍政部核辦等情,記錄在卷。理合備文請鈞部鑒核轉呈,實為公便,」等情。謹呈

行政院

政府雖一再訓令寺觀廟宇不准駐軍,可是軍隊不駐寺廟又駐在那裏?對日抗戰以前,政府擁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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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陸軍,却沒有數百萬陸軍兵房,所以不得不駐紮於各省縣寺廟,這是一個無法否認的事實。在國民政府統治下的佛教,雖未遭受政令直接的迫害,但由於政府政策不夠明朗,行政效力太差,致使佛教蒙受極大的破壞,無異以消極方法毀滅佛教。

第十一節 假興辦慈善公益之名與扼殺佛教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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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於寺廟財產,似乎始終放不下,用盡心機制定法令。民十八年以管理寺廟條例,想利用寺產達到廟產興學的目的,因行不通,乃改以「監督寺廟條例」,其目的無非想藉法令掠奪寺產,興辦教育。終於民國二十年全國佛教代表大會,及太虛大師上國民會議書後,廟產興學運動,雖經打銷,但內政部主管官吏仍不甘休。民國二十一年九月內政部公布「寺廟興辦慈善事業實施辦法」。(海刊十三、十二史料)

政府想以興辦慈善事業來限制廟產的使用,唯該項「實施辦法」內容雖不甚詳悉,不外抽提寺產收益,以興辦地方公益。同時,佛教究竟有多少寺產,以及每年有多少收益,而佛教究竟有無興辦慈善事業,這不獨政府官吏不能知其詳,即身為佛弟子亦不能瞭解個中底細。筆者曾擔任過叢林寺院住持,對於擁有大批土地叢林寺院,究竟能運用多少,不妨現身說法:

(一)中國為一落後的農業社會國家,所謂寺廟財產,捨去不動寺產而外,幾乎別無所有。而寺產均歸佃農耕種,每年以收租來維持一寺僧侶生活。以江蘇省金山、蕉山、寶華、天寧等寺廟為例,雖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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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批土地,要是遇到水旱荒年,不特不能維持全寺生活,猶要負債。

(二)所謂慈善事業,言其範圍,亦甚廣泛,而佛教僧侶,均來自農村社會,因農村經濟落後,教育不普及,貧農子弟不僅生活無著,更沒有受教育的機會。於是貧農子弟,多投身寺廟出家,不獨可得受教育的機會,並可解決衣食住的問題。因此,佛教寺院,不啻為一大慈善機關,老者為養老所,幼者為幼稚園。乾嘉年間,全國僧侶號稱八十萬,民國以來,至少也有二十萬眾,皆依靠寺產生活。這些僧侶,皆是中華民族男兒,並非西域印度送來,國家對於國民應有輔導就業的責任,佛教寺院成為國家貧民教養所,政府非但未予補助,反而多方阻擾破壞,寧非怪事!

(三)政府主管官吏,往往只知紙上談兵,忽視社會農村實際問題,所以每次政府欲抽提寺產,或限制寺產使用,都必嚴重威脅到僧徒生活,勢必人人起來反抗、呼籲、請願,要求停止。假使政府真正實施廟產興學,不特使二十萬僧徒生活無著,亦必為社會增加了二十萬無依無靠難民。這於廣大社會秩序影響為如何?二十六年,對日全面戰爭發生,八年抗戰,淪陷區佛教,遭受日人屠殺、焚燬、陷入悲慘死亡的深淵,唯一希望我們政府早日光復,救濟水深火熱中的同胞,那知我們政府官吏却在大後方,仍然放不下佛教寺產。民國三十二年八月間內政部又頒布修正之「寺廟興辦慈善事業實施辦法」。顯然這是循二十一年頒布舊條文修正。由縣市政府主組委員會征收興辦,又於各僧寺每年收益在五萬元以上者,則須征收百分五十,復全縣市由主委員會征收,不惟非自行興辦,且殆無過問之權。」(太虛大師呈蔣主席文),致各地佛教陷於紛亂。(「太虛年譜」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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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虛大師時在重慶,乃召集中國佛學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發出通電,呼籲反對,並向政府建議辦法: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宜仍居監督指導地位,責令各省佛教會,聯合恢復中國佛教會,並健全市縣佛教會,自組『佛教興辦公益委員會』,集辦應辦公益,以符教產辦教務之旨。要之,如認佛教為中華民國不可容存而欲毀滅之者,應明白宣布其理由。如認佛教為約法憲章所容許自由信仰宗教一佛教徒為中華民國國民……則於類似天主教等教產之僅存佛教產,固應同享法律之保護。」(「太虛大師年譜」五○六)

太虛大師所持之意見,不特盡情合理,並且符合政府的法令,政府既要寺廟興辦公益,即由佛教自組興辦公益,則是兩得其便的辦法。內政部主管司科,竟持異議,不予取銷,反謂此乃「參考大師前呈呈行政院文意而訂」,於是太虛大師迫不得已,乃於三十二年一月二日,上書蔣主席,作悲憤之陳辭,略謂:「與太虛前呈行政院之文意,適成北轍南轅之僢馳,一係健全僧寺整興佛教,一係掠寺產毀滅佛教,誠有霄壤天淵之別!

本年內政部所訂辦法,則由縣市政府鄉縣保甲為刀俎而寺僧為魚肉。可立致全國佛教於摧殘者也,而整興僧寺發揚佛教,以利益國家民族及世界人類,為太虛第一生命。太虛對於中國文化,世界學術之貢獻非淺,而抗戰在國民一分子之佛教徒立場上,對於抗建之努力,亦不為少,乃未蒙中樞之佛教主管司科,及一分省縣中鄉保之諒察,時有摧奪僧寺,危亡佛教,以斬絕太虛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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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之舉動,則太虛無負於國人,而國人實有負於太虛也。

如蒙矜察,令由主管官署貫徹施行,則太虛自當在佛教徒立場上,倍加努力,以贊襄復興中華民族之盛業。不然,則決不能坐視寺僧催剝,佛教危亡,而再靦顏茍活斯世也。」(太譜五○七)經太虛大師堅定信心,幾乎以老命相許上書,才贏得大護法神察諒,停止實施。

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三日,政府公布廢止寺廟財產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實施法案。(禮字第○○一九號)具呈人中國佛教會三十六年京文字第二○八八、二二五號,呈請明令廢止寺廟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實施辦法,並自動飭屬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生產等事業由:

兩呈均悉,所請照准。除由部明令廢止寺廟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實施辦法並通行外;仰迅即擬具自行舉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業,具呈辦法呈核,此批!

以上所述各節,都是佛教生死存亡的關頭,長期困擾佛教,足以毀滅佛教的法令;初為管理寺廟條令,次為軍閥學棍掠奪寺產,三為廟產興學,四為打倒神像,五為興辦慈善公益,每一條法令,都可以斬絕佛教生命,毀滅佛教。

民國以來的佛教,猶如一葉孤舟隨著時代浪濤奔馳。其所以歷盡千濤駭浪而未被消滅者,實賴我們仁慈為懷的蔣公總統德意維護。(請參閱本書第二十章「佛法之金湯」)民三十九年大陸關進鐵幕後,中國佛教,便由存亡關頭,而宣告「壽終正寢」了。(請參閱本書第三十一章 「名存實亡之大陸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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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見海刊九、四期

註二:見第六四號訓令—民十七

註三:見海刊七、十二期

註四:見海刊九、五期

註五:見「太虛自傳」二十一

註六:見「太虛大書全書」

註七:見海刊九、八期

註八:見海刊九、十「史料」

註九:見海刊五、一期

註十:見海刊十九、十二期

註十一:見海刊十一、七期

註十二:見海刊十一、三期

註十三:見海刊十七、十期

註十四:見海刊十二、六期

註十五:見海刊十二、六期

註十六:見海刊十二、八期

註十七:見海刊十二、四期

註十八:見海刊十二、四期

註十九:見海刊十二、七期

註二十:見「太虛大師年譜」三二四頁

註二十一:見海刊十、五期

註二十二:見「太虛大師之弔王一亭長者」

註二十三:見海刊十、十二啟事

註二十四:見「現代僧伽」四、三期

註二十五:見「太虛大師年譜」四○八頁

註二十六:見「太虛大師年譜」四○八頁

註二十七:見「太虛大師年譜」四○八頁

註二十八:見海刊十七、九期

註二十九:見「太虛年譜」四一三頁